【推荐】600368五洲交通关于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广西航联工业物资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 2015-015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根据相关部门报告,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
)
于涉及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如下:
一、前期披露的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与博瀚公司、龙冬松等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本公司因与广西博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博瀚公司)、龙冬松、杨华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法院一审判决,博
瀚公司、龙冬松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开庭审理。
(二)与更旺公司、长实公司、航联公司等债务转让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进出口公司”)
因与广西更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更旺公司”、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
)
公司(以下简称“丰山金公司”、
)广西长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实公司”、
)
广西航联工业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联公司”、第三人柳州瑞昱钢铁国际
)
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瑞昱”)债务转让合同纠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
口区人民法院,法院于 2013 年 12 月 4 日立案受理后,2014 年 2 月 26 日开庭审
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作出一审判决,2014 年 12 月 13 日判决生效,后被告未
履行义务,万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 年 12 月 31 日法院正式立案执
行。
(三)与黎彩金开发合作合同纠纷
黎彩金诉本公司之子公司南丹县南星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星公
司”)开发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 年 6 月 18 日立案受理
后,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2014 年 11 月 20 日开庭审理。法院 2014 年 12 月 15
日作出一审判决,南星公司不服判决于 2015 年 1 月 4 日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
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定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开庭审理。
(四)与韦竣严开发合作合同纠纷
韦竣严诉本公司之子公司南星公司开发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
法院 2013 年 6 月 18 日立案受理后,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2014 年 11 月 20 日
开庭审理。法院 2014 年 12 月 15 日作出一审判决,南星公司不服判决于 2015
年 1 月 4 日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定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开庭
审理。
(五)与丰山金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因与
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山金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
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法院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立案受理后,2014
年 6 月 11 日开庭审理,2014 年 10 月 24 日作出一审判决,经公告送达,判决已
于 2015 年 3 月 2 日生效。
(六)与科潮公司、韦李严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国通公司因与广西罗城科潮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科潮公司”、韦李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法院于
)
2013 年 12 月 30 日立案受理后,2014 年 3 月 14 日开庭审理。本案经法院一审判
决,科潮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国通公司 2015 年 3 月 4 日收到南宁市中级人
民法院 2015 年 2 月 5 日作出的(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 368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与圣恩公司、北部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国通公司因与云南圣恩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恩公
司”、广西北部湾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公司”
) )买卖合
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法院于 2013 年 5 月 22 日立案受理后,
2013 年 11 月 22 日开庭审理。本案经法院一审判决,北部湾公司不服判决,于
2014 年 4 月 24 日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3 月 9 日作出 2014)
(
南市民二终字第 49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八)与贵州老年公司、吴传刚、韦美英、覃艳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国通公司因与贵州经贸老年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
老年公司”、吴传刚、韦美英、覃艳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
)
民法院,法院于 2014 年 8 月 27 日立案受理,原定于 2014 年 11 月 27 日开庭审
理,后韦美英提出管辖权异议,国通公司 2015 年 1 月 16 日收到法院 2014 年 12
月 30 日作出的(2014)筑民二(商)初字第 126-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
件移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九)与海河公司、李天民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国通公司因与越南广宁海河锑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河公司”、李天民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
)
院于 2014 年 11 月 3 日立案受理,2015 年 3 月 25 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等
待法院裁定。
(十)与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南宁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因与广
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起诉
)
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法院于 2014 年 9 月 8 日立案受理,2015 年 1 月 28
日开庭审理,已作出一审判决,现处于公告送达阶段。
法院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作出 2014)
( 兴民二初字第 1174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1、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货款 500 万元;2、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 2013
年 11 月 20 日前逾期付款利息 25.99 万元;3、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 2013 年
11 月 20 日后逾期付款利息(以不同时段本金分段计算) 4、巨东公司赔偿金桥
;
公司律师费 8 万元;5、宁承东对上述四项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与三山坡公司、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金桥公司因与广西玉林三山坡农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三山坡公司”、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
)
院,法院于 2014 年 9 月 8 日立案受理,2015 年 1 月 29 日开庭审理,已作出一
审判决,现处于公告送达阶段。
法院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作出 2014)
( 兴民二初字第 1173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1、三山坡公司支付金桥公司货款 672.9 万元;2、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
2013 年 11 月 20 日前逾期付款利息 28.06 万元;3、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 2013
年 11 月 20 日后逾期付款利息(以不同时段本金分段计算) 4、巨东公司赔偿金
;
桥公司律师费 10 万元;5、巨东公司、宁承东对上述四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对诉讼项目、大额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坏账)
准备,影响 2014 年度利润总额 15,683.37 万元。
因目前公司尚在进行 2014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审计,涉及诉讼事项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完成测算,公司将在财务部门测算完成后及
时补充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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