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

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 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领

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

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 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

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

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一些有待改善

的事项对经营管理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公司高度重视这些事项,将进一

步采取控制措施持续改进。

自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

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本次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涵盖了公司及所属控股单位的主要业

务,并对高风险领域进行了重点评价。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一矿、二矿、四矿、五矿、六矿、八矿、

十矿、十一矿、十二矿、十三矿、朝川矿、八矿选煤厂、田庄选煤厂、

七星洗煤厂、救护大队、设备租赁站、商品煤质量监督检验站、安全技

术培训中心、运销公司、供应部、勘探工程处、天宏选煤厂、禹州选煤

筹建处、医疗救护中心以及子公司河南平宝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

宝公司”、

) 平顶山天安煤业香山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山矿公司”、

)

平顶山天安煤业三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矿公司”、平顶山天

)

安煤业天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 平顶山天安煤业

)

九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矿公司”、 平顶山天安煤业七矿有

)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矿公司”、平煤哈密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

称“哈密矿业”、河南中平鲁阳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平鲁阳”

) )

等单位。上述纳入评价范围公司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

额 的 100.00% ,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00%。

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

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大要素开展,从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和执行有效

性两个方面开展评价工作。评价主要从销售及收款 、物资采购及付款 、

安全生产及计划、固定资产、货币资金、担保与融资、内外部投资、关

联交易、工程项目。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包括:货币资金、安生生产

及计划、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及付款、销售及收款等业务。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

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 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审计

署、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

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

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

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

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为导致错报的可能性大于资产总额的 0.5%(含);财务

报告重要内部控制缺陷为导致错报的可能性大于资产总额的

0.25%(含)、小于资产总额的 0.5%(不含);财务报告一般缺陷为小于资

产总额的 0.25%(不含)。

公 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重大缺

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

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重

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指预计或实际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为“1000 万元及以上”

重要缺陷指预计或实际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为 1000 万元以下至 500 万元

(含 500 万元)以上” 一般缺陷批预计或实际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为 500

; “

万元以下”。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以下迹象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严重违

反法律法规;除政策性原因外,企业连年亏损,持续经营受到挑战;重

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媒体负面新闻频频曝光。受到

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且已正式对外披露并对本集团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

面影响;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要缺陷:发生违

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对公司业绩或市场形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受到省

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处罚,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媒体负面

新闻曝光较为频繁。

一般缺陷是指未达到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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