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券 代 码:6 03399 证 券简 称:新 华 龙 公告 编 号: 201 5 - 017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4 元,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400 元(含税),扣税后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280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160 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

人)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160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400 元。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4 月 29 日(星期三);

●除息日:2015 年 4 月 30 日(星期四);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4 月 30 日(星期四)。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5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

、 、 、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 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股权登记日(2015 年 4 月 29 日)下午 3 时上海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354,704,000 股总股本为基数,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4 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 8,512,896.00 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

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

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按5%的

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280元。

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结算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

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结算公司,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

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

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

(以下简称“《通

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发放现

金红利人民币0.0216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

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

司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结算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税

[2014]81号通知》”)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160元。

(4)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投资者(不含

“QFII” ),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400 元。

三、 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4 月 29 日(星期三);

除息日:2015 年 4 月 30 日(星期四);

红利发放日:2015 年 4 月 30 日(星期四)。

四、 派发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5 年 4 月 29 日)下午 3 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股东的红利委托结算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

红利暂由结算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部门: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证券部

地址: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一段 50 号

电话:0416-3198621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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