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8月09日讯

*ST新亿(600145)在8月9日晚间披露公告,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以下简称“伊犁哈萨克分院”)受理通知书,按照诉讼请求,*ST新亿将包括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成清波、上市公司ST成城(600247)在内的多名对象起诉,涉案金额为2.38亿元。

公告显示,本次诉讼的被告包括成清波、高观生、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技”)、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成城达”)、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恒”)、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ST成城,600247)、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已退市)7名。

原告*ST新亿请求判令被告成清波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2.32亿元,利息589.42万元(利息主张至实际给付之日,暂算至2016年7月31日);判令被告高观生、深圳中技、深圳成城达、深圳国恒、ST成城、天津国恒就被告成清波不能清偿的欠款本息,承担平均分担的偿还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按照诉讼事实与理由,被告成清波与许长奎分别于2010年12月8日、2010年12月12日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许长奎向成清波提供借款15000万元,原告*ST新亿及被告高观生、深圳中技、深圳成城达、深圳国恒、ST成城、天津国恒为成清波偿还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各保证人之间对保证责任分担比例未做约定。

借款合同签订后,由于成清波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许长奎将成清波及七位保证人诉至法院,要求成清波偿还欠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许长奎与成清波及各保证人达成调解,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成清波欠付的借款本息数额及还款时间,确认七个保证人对成清波的欠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未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权。还款期限届满后,成清波及各保证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

2015年11月,原告*ST新亿破产重整,许长奎向*ST新亿管理人申报债权3.53亿元,上述债权经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全部确认。按照普通债权65.73%的清偿率,*ST新亿应向许长奎清偿2.32亿元。2015年12月31日,*ST新亿将全部款项归还许长奎,清偿义务履行完毕。因*ST新亿作为担保人,对主债务人成清波的债务承担了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成清波应向*ST新亿归还欠款本金2.32亿元及欠款期间的利息。

本案中除原告*ST新亿外,被告高观生、深圳中技、深圳成城达、深圳国恒、吉林成城、天津国恒也为成清波偿还许长奎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各担保人内部没有约定保证责任的分担比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因此,被告高观生、深圳中技、深圳成城达、深圳国恒、吉林成城、天津国恒应在被告成清波不能清偿的债务本息范围内,承担平均分担的偿还责任。

2016年8月9日,公司收到该案件的受理通知书,此案件将于2016年9月19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开庭审理。*ST新亿强调,因公司前身“贵州国创”内部治理混乱,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现公司将成清波、高观生、深圳中技、深圳成城达、深圳国恒、吉林成城、天津国恒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对相关人员与相关企业依法进行追偿,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影像测量仪器公司

自动测量仪

影像测量测试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