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篇创业者的自述在创投圈火了。

他在文中称,2015年,其被投资机构联合股东赶出了创业5年的公司,失去了经营控制权;2018年末,该投资机构又以对赌失败为由发起诉讼,要求郭建承担回购业务支付3800余万元。

在上诉一审、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其试图通过网络发声让更多人看到创业群体所处的困境。

来自郭建个人公众号的倡议

我们先来看郭建如何一步步成为“最惨创业者”?

2009年,郭建成立杭州雷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雷龙公司”),他接受了前公司的领导于任远的投资,并与于任远分别占股45%,剩下的10%给员工。2014年4月,雷龙公司接受了杭州科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为“杭州科发基金”)的投资,杭州科发基金以1300万元占雷龙公司10%的股权,同时用1300万元收购郭建持有的2.5%、于任远7.5%的股权。最终,雷龙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郭建持股36.5%,于任远33%,杭州科发持股20%。在当时,郭建和于任远与杭州科发基金签署了对赌协议。协议承诺,如若2014年未完成业绩承诺,或2017年12月31日前雷龙公司未能上市,郭建和于任远都需要回购杭州科发基金的股份,而回购金额至少是2600W。

双方签署的合同细节

在签署对赌协议后,郭建因公司业务发展与于任远发生了矛盾。郭建在文中这样描述了经过:“2014年5月,于任远提出要进军互联网金融业务,我表示愿意用公司的流量资源鼎力支持,于任远表示不光要公司的资源,还要切割一半的员工跟他走,”杭州科发基金趁郭建出差空档,拿走了雷龙公司的公章,导致郭建难以做出经营决策,总经理职位有名无实。2014年11月2日的董事会上,于任远和陈晓锋(杭州科发基金的负责人)要求郭建辞去总经理职务。郭建认为,由于对方掌握了公章以及绝对控股权,于是无奈辞职。在当时,陈晓锋口头告诉郭建,转让股份后对赌协议就与他无关的基础上。最终郭建在没有签署补充协议的情况下,以净资产的价格将股份全部转让给于任远。3年后,郭建发现银行卡被冻结,房产也被查封。原来杭州科发基金在2018年年底,以雷龙公司未能在2017年年底完成上市而起诉要求郭建和于任远履行当时的对赌协议,按3830万元价格回购股权。这单官司经历了一审、二审,杭州中院在2020年5月29日作出判决,创始人郭建输了官司,现在判决已经生效。他在文中说,拿到二审判决书令他心碎,将向浙江省高院提起再审。

从最初创业的艰难起步,到后面赶上了好时机,公司风光无限,再到后面引狼入室,被剔除出局,股权兑现走人,再到后面银行卡房子被冻结查封,被判赔偿3800w.这就是一个创业者的真真实实遭遇。

创业者的股权纠纷,其实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很多企业家都遭遇过股权、期权的纠纷,国美创始人黄光裕差点被职业经理人陈晓踢出局,最终在争斗中入狱;雷士照明吴长江被合伙人驱逐,被投资人逼宫,最终入狱等等。之前接触的一个创业朋友,也遭遇到被踢出局的情况,可以说被迫离开了亲手创办的公司,那种感觉,经历过的人才会懂,当时接到他的电话,挺伤感的,我就给我那朋友说了一句,期待你的重新出发,后面有用得到的说句话。

从“最惨创业者”郭建的自述踩到如此大坑中,我们可以看出自己存在几个知识盲区

1.创始人对股权的认知误区2.关于对赌 、口头承诺是风险、法律意识的欠缺

1.请不要再当股权小白

首先是股权问题。亲手创办的公司如同自己的孩子,如果自己没有掌控权,危机随时会来临。郭建对持股比例不敏感。在股权分配问题上,股权平分是非常不可取的,在创始团队中,必须有一个是绝对的老大。要么是控股权,要么是话语权。郭建和于任远二人各占45%,这样虽表面上能让初期的创业公司团队之间关系非常好,却给后来埋下了一枚定时炸弹。

当初马云之所以不在国内上市,就是为了对公司的绝对话语权,最后是港交所给阿里开了同股不同权的先例,阿里才选择了香港,只不过后面香港退市又去美国上市是后话了。

异军突起专注下沉市场的拼多多,虽然被腾讯入股,被各大基金入股,但黄铮自己占股 44.6%,并且拥有 89% 的投票权,也就意味着,无论拼多多背后有多少资本大佬入驻,永远是黄老板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对公司有绝对的掌控,这也就是说,拼多多以后的未来发展方向,业务决策,外人是无法干预的,这也是拼多多大手大脚开干,势头如此之猛的基础条件之一。

2.风险、法律意识的欠缺

1、关于经营权与对赌责任之间的关系问题,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未就此作出明确规定。

从投融资实务看,中小股东等在内的全体原始股东共同作出对赌条款的情况很常见,当然,没有控制权的原小股东不愿意作出对赌承诺的现象也很多。

因此,是否控制企业经营管理与是否愿意作出对赌承诺之间,并非必然的一一对应关系,更多地属于投融资中新老股东共同作出的商业安排。

2、因此,投融资过程中,新老股东需要特别注意投融资协议的相应约定。

比如,明确规定仅在原股东拥有经营权甚至控制权时承担对赌义务等,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3、郭建这个案件中,从整套投融资合同的约定看,其中是否约定了只有实际控制人才承担对赌责任。

这一点需要法院根据协议的内容去裁判,而不是根据一方意见就能决定的。

本案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作出了相关的认定,观点很明确。

郭建与投资人往来短信截图(由当事人郭建披露)

郭建说,第一次创业经验不足,选择了股权平分,也是因为这个致命的错误,为合伙人联合投资人把他赶出公司留下了伏笔。他还说,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免掉了他的董事职务。

根本原因也就是在于对股权认知的空白。

用好法律工具捍卫自己权利

合同的权利、义务、责任均需明确

原股东出让股权退出经营时的自我保护问题

股东身份伴随着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比如尚未到位出资的投入责任、作为原股东时签订的对赌协议中的责任等。

因此,股权转让时需要特别注意

对包括尚未到位出资的投入责任、对赌责任的转移等事项作出约定。

一般而言,股权转让时,这些责任和义务都会由新老股东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作出相关安排。如果忽略了这样的安排,新老股东就可能面临责任承担方面的争议。

而本案中,

郭建出让股权给于任远的协议中并未约定郭建原先作出的对赌承诺的责任转移给于任远,因此法院基于对赌协议的约定判令郭建和于任远同时承担对赌责任。

打两轮官司创始人都输了,是因为创始人请的律师水平太差吗?还是法官有问题吗?

其实都不是,创始人踩到如此大坑,从签合同那刻就已注定了。

融资协议是自愿签的,协议写的是创始人承担对赌责任,并没有写创始人是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承担对赌的前提,也没写不是股东或不任职就不承担责任。

协议签了就会有效,除非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条件,或被解除、被撤销等,否则就要按照协议里写的承担责任。

对创业者或企业家的启示

1.创业的时候最好不要找朋友一起,朋友创业很容易在股权设置上选择平分。

创业过程中,观点决策冲突是在所难免的,如果没有绝对话语权的话,很容易陷入两难的局面,不知听谁的。我见过一些创业合伙人,为了公司未来发展的方向争得面红耳赤,当面翻脸的,说难听点的,以后连朋友基本是没得做了。

所以创业最好不要优先找好朋友一起,而且本身这个逻辑就不成立,难道关系好在一起创业就能成么?正确的做法是找能力互补的人一起创业,创业选合伙人,优先看中能力,而不是看你们彼此之间的关系。

2.中小企业股权设计要找专业机构,避免控制权不稳导致的功亏一篑。

在郭建事件中,导致创始人最终出局的核心原因在于公司股权制度不够完善,控制权制度不明晰。

这在广大创业公司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企业股权、控制权设计是涵盖法律、税务、财务等多方面知识的专业领域,设计一套完善有保障的股权控制权制度对很多初创企业创始人仍然是一件极具门槛的事。

很多创业者从成本或方便角度考虑三下五除二随随便便的就确定了企业的股比,为企业日后的长治久安埋下了重大隐患。

由此,创业者们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做,为企业设计完善可靠的股权制度,防止自己成为下一个“郭建”,十分重要。

华一世纪

始终致力于为中国成长型企业提供以股权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建设、公司治理、绩效管控、资本运作、企业上市等全方位整体解决方案及投融资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权威设计方案,为企业创始人的公司控制权把好制度关、法律关,让创业者能够安心地带领公司发展、避免由于控制权旁落而功亏一篑的局面出现。

3.经营企业要有风险意识,签约时或面临重大决策时,咨询一下专业人士。

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术业有专攻。本案中如果你是郭建,还有其他几个值得注意的风险点:

在第一次股权变更时,给了于任远过大的股权比例,导致控制权易主;

在第二次股权变更时,给了投资方一票否决权,进一步弱化了自己的话语权;

融资不是只有股权融资一种方式,善用组合融资方式,银行贷款、股权激励等都是融资渠道;

任何民事协议都不会当然解除,也不会当然无效,如果有变故,一定要变更或解除协议,并书面记载下来。

这个案子反应了很多创始人股权知识空白、风险意识的欠缺,不仅仅是合同法律风险,更是证据风险意识不够。在企业经营风险规避上,要抛弃自我构建一个以‘讲理’为中心的事实,始终在关键问题上提高证据意识。

合同订立、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确立,应是一个严谨和严肃的程序,在自己的公司和项目不断发展的过程,应该逐步创造条件补足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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