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好做,伙计难搁”,一份好章程,正是解决商界“伙计难搁”的良策。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章程就是工商登记机关要求注册公司时必须提交的文件,一旦发生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争议、股东相互之间的争议和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争议等诸多“内耗”时,本应该提供解决机制的公司章程,却因为公司设立当初的人为失误和对权利义务的漠视而形同废纸。衡量一份好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至少注意一下几点:

1、对一些特别事项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例如,在公司成立后,在向其他公司投资或者提供担保时,是由董事会决定还是由股东会作出决定,都应该在章程中加以明确规定,以免日后说不清楚而导致纠纷。如果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的职权范围,也应在章程中有明确规定,章程上对执行董事职权的记载,是以法律形式对执行董事的授权,执行董事也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该由执行董事办的一定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不可无权,也不可越权,一切都按规矩办事,公司才能正常运营起来。

2、有些内容可以在章程中另行规定

即《公司法》对有关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但叉允许公司章程对此作出不同的规定。举例如下:一是根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优先认缴新增资本,但是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优先认缴出资的,可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也可以从其规定,二是根据《公司法》第4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可以按章程规定办理。三是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杈,但是公司章程也可对此另作规定四是《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问可以相互转让其股权,也可以依法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除《公司法》规定外的其他限制性规定,等等。

3、由专业人员起草

章程内容比较繁多。因此,章程不是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起草的。在此建议,无论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应委托专业人士根据实际情况起草,起草好了公司章程,公司运营才能更加稳妥。哪些人属于起草公司章程的专业人士呢?从目前实际情况看,不准备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常做公司业务的律师起草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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