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中山资讯股票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21-0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遵循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及知情人报备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针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登记在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0年9月11日至2021年3月12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1年3月15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除下表所列示的1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杨昕先生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在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之前,杨昕先生确认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公司股票买卖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以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在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时,未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悉公司拟实施激励计划的信息,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公司在策划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有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范围内,在公司披露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结论
经核查,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均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1日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21-019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除以下股东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其中:交易系统:2021年3月31日交易时间
互联网:2021年3月3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区大洋电机广丰厂区技术中心大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鲁楚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76,746,283股,占公司总股本2,365,530,164股的45.518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914,429,072股,占公司总股本2,365,530,164股的38.656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62,317,211股,占公司总股本2,365,530,164股的6.8618%。
以上总股本及股东持有表决股份数额均以2021年3月2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总股本及股东持股数量为准。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董事会邀请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6,270,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47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8,740,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416%;反对45,990,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12%;弃权2,0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1%。
3、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5,954,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5%;反对791,4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1,611,3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74%;反对791,4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3,939,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4%;反对2,806,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0,302,9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374%;反对42,595,3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6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0,615,5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017%;反对42,595,3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9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关联股东鲁楚平、彭惠、鲁三平、刘自文、熊杰明、伍小云、石河子市庞德大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0,533,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136%;反对42,364,4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8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召集人资格以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刊载在2021年4月1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五、备查文件
1、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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