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以工地不是道路为由拒绝理赔92万,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一起来看看 导读: 一工地混泥土搅拌车超载导致侧翻,压到一工地上正在作业的工人,工程车辆超载发生事故,保险能赔吗?

真实案例

2015年9月16日,朱某(化名)驾驶一辆混泥土搅拌车在工地上干活,由于操作不慎,混泥土搅拌车发生了侧翻,将工地上一名工人陈某压倒,虽然陈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但是由于伤势严重,陈某在送往医院的路上死亡。

陈某是工程承包方的雇员,事故发生3天后,死者陈某的丈夫携带两女儿赶到工地,经过和工程承包方公司以及工程所有人公司几次的商议,最后达成了一次性的协议,工程承包方公司一次性理赔给陈某的家人92万元,三方的协议事实没有任何的问题。




涉案车辆系驾驶员朱某本人所有,朱某之前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特种车辆保险三者险,保额为100万。朱某在事故发生后找到保险公司报案理赔,根据保险公司的理赔调查发现。朱某的混泥土搅拌车合在吨位是10.765吨,案发当天,朱某的混泥土搅拌车实际在某建材公司丙公司装载7立方混泥土(约16吨多),属于严重超载!根据车险合同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5%的免赔率。保险公司核认为不应该赔付92万。由此,工程承包方公司便将肇事驾驶员朱某和朱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提供混泥土建材的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肇事司机朱某认为92万的调节金是工程承包公司和受害者家属调解的结果,和自己没有关系。同时,朱某认为赔付的金额太高,时年死者陈某60岁。朱某陈述,之收益会发生侧翻,是由于自己对施工现场不熟悉和施工方违规指挥倒车导致的。朱某还认为,自己给车辆买了保险,自己无需再承担赔付责任。推荐阅读:车险哪些情况不赔?看完这篇秒懂!朱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该起事故再封闭的产区内发生,涉及安全生产事故,需要相关部门形成责任认定,在此之前保险公司不赔付。保险责任属于“商业三者险”赔付,不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故“精神抚慰金”无法赔付。建材公司认为,建材公司和朱某属于运输合同关系,和本次事故没有任何关系。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江苏某法院认为:雇员在工作期间造成的人身伤害,雇主有责任承担起赔付的责任。而由于第三方造成雇员受伤的,雇主承担了赔付责任后,可以找肇事的第三方追偿。故本案中,陈某作为工程承包方公司的雇员,工程承包方公司有责任承担起赔付责任,但是在承担完赔付责任之后,有权利向第三方侵权方索赔,也就是找朱某索赔。

朱某由于案发时超载,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需要承担5%的免赔。而建材厂和朱某不属于雇佣关系,仅仅知识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关系,故朱某造成的伤害责任和建材厂无关。商业三者险是建立在交强险基础上,因此对于受害人赔付超过交强险部分,有商业三者险赔付,属于正当索赔。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739284.15元,剩余的33047.87元由朱某来赔付。

保险公司表示不服,随后提起上述,保险公司认为:工程承包方公司是形式了雇主追偿权,而工程承包方公司本身存在很多的问题,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出一定的理赔。此外,根据安监局的责任认定,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朱某和陈某共同造成的,还有工程承包公司和工程所有方公司管理不善导致的事故,朱某不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根据死亡证明可以知道,死者陈某在受伤后送往医院途中去世,故陈某并没有产生住院伙食费营养费和误工费,保险公司不用承担以上费用。

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

肇事司机朱某拥有特种车辆驾驶资格证,作为特种车辆驾驶员他对车辆由直接完全的控制能力,也意味着朱某在驾驶特种车辆时,没有对路面进行夯实,并且车辆超载。死者陈某没有判断好自己所处的位置,也没有及时避让,朱某则疏于观察,导致事故的发生。故朱某承担权责并无不当。

安监局的调查报告是为了实施行政处罚,并不能认定为侵权责任的依据。对于住院的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医院都有相关的票据证明,保险公司赔付并无不当之处。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说险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交强险)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 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该条例说明,使用了机动车导致事故,交强险就有赔付责任。交强险要赔的场景,一般商业三者险也大都适用于这些场景。

交通事故中,商业三者险理赔的是已经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后续会产生的损失,比如后续的治疗费用,对于精神抚慰金一般都由交强险范围内赔付。

案例中假如工程承包方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那么法院判决后的差额部分,就可以由保险公司在雇佣责任险保额内赔付,否则就要由朱某承担。

结语

交通事故中,对于车辆超载属于行政处罚,这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作为任何车辆的驾驶人,都应该做到合规合法的驾驶。好了,今天的案例文章就分享到这里,如果觉得有所启发,记得分享给需要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