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双录出现在现场的人员信托双录出现在现场的人员是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信托双录出现在现场的人员的问题,以及和信托双录出现在现场的人员是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监管要求私募哪些地方需要双录?为何信用保证保险也不符合国家的金融政策?疫情影响下,对于房地产信托的影响有那些?有啥机遇?专科双录是什么意思监管要求私募哪些地方需要双录?最近,许多私募小伙伴来咨询各个法规对业务的相关规定。
比如,2016年7月15日《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实施以后,私募要做哪些事情?2017年7月1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实施以后,私募又要做哪些事情?整个募集流程是怎样的?需要注意哪些点?
今天,「积募」再次认真研究了相关法规,依据普通投资者的募集流程,对相关规定进行梳理,一起来看看吧!
另外,「积募」回馈客户放送独家”私募基金募集流程图+双录回访话术+表单合集“,在微信公众号后台回复”募集流程“一键获取资料包。
如有意见或不足,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1
募集方式及机构主体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有两种方式:
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
二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
这其中涉及到两类募集机构主体,一是私募管理人,二是基金销售机构。
其中,基金销售机构需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在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是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三是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
但是,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2
募集流程
了解投资者信息
私募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信息,即由投资者填写并提供基本信息表,并提供相关信息证明文件。
对投资者分类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专业投资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并且,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
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转化:
符合上文专业投资者条件第(四)、(五)项规定的,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普通投资者向专业投资者转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私募管理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私募管理人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时,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私募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同时,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3
填写风险测评问卷
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问卷调查,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要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4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之后,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出具风险测评等级告知书。
同时,募集机构应当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募集机构在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基础上,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相关情况。
5
基金推介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推介材料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推介材料要求:
真实、完整、准确,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包含哪些?
1、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3、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4、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5、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6、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7、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8、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9、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10、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11、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1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13、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14、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15、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推介禁止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不得使用的媒介渠道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6
签署风险揭示书
当投资者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一致之后,募集机构需要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特别注意:募集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募集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募集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7
合格投资者确认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证明其属于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特别注意: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如果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同时,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8
投资冷静期
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9
回访确认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10
其他注意事项
私募基金托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相关账户开立
1、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2、账户监督协议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监督机构是指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材料保管
募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双录留痕环节
1、现场方式,执行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要录音或者录像;
2、现场方式,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要录音或者录像;
3、现场方式,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要录音或者录像;
4、现场方式,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前对其进行风险提示的环节,要录音或者录像;
注:非现场方式,要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记录投资者确认信息。
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
私募管理人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开展适当性自查
私募管理人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为何信用保证保险也不符合国家的金融政策?继5月发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后,银保监会再次围绕融资性信用保险和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是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下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对其保前风险管理和保后监测管理两大内控管理环节建立标准化操作规范。
近年来随着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的快速崛起,融资性信保业务逐渐发展成为财险企业新的增长点。与此同时,融资性信保业务中存在的承保风险大、风控水平低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埋下“爆雷”风险。
在《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明确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核保政策、业务操作规范、产品开发与管理、合作方管理、抵质押物管理及处置、催收追偿、内部人员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基础上,银保监会出台“两个指引”,以期实现覆盖保前、保中、保后的全流程管理。
1、保前风险管理:严堵风险审核漏洞
针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中产品销售不规范、保险公司独立风控能力不足、合作方管理缺失等问题,《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下简称“保前指引”)分别在销售管理、核保管理、合作方管理、产品管理、系统和信息管理这六个方面作了细化要求。
在销售管理中,保前指引通过明确投保提示的重要内容和线下“双录”时销售人员的操作内容与步骤,以及给予投保人充分的投保选择权等强化销售环节的透明性。另外通过在产品管理中要求保险公司严格使用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以及须在保险条款中列明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保费的计算公式等,保前指引也意在充分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
在核保管理中,保前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包括核保流程、准入标准、风险分类和额度管理等在内的核保政策,与此同时通过明确全流程业务系统的功能要求以及信息安全性要求,以从核保制度和业务系统两个维度强化风险审核的独立性。
在合作方管理中,保前指引通过明确销售代理机构、数据服务机构、抵质押评估第三方、追偿机构等合作方的合作要求和管理要求,以避免风险在保险公司内外部传递与蔓延、“斩断”保险公司与合作方之间的风险链。
2、保后监测管理:规范保后管理工作
针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中监控标准模糊、违法催收追偿、消费投诉攀升(今年二季度,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接收保险消费投诉33732件,同比增长26.86%)等问题,《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下简称“保后指引”)分别在保后监控、逾期催收、理赔处理、追偿、投诉处理等方面作了细化要求。
在保后监控中,保后指引将保后监控分为个体监控和整体监控两大方面,分别通过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预警机制的标准、个体监控的方式和具体内容,系统建立保后监控指标和标准。
在逾期催收和追偿中,保后指引对催收追偿工作的合法合规性提出了严格要求,通过明确催收禁止情形、委外追偿管理内容,以及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追偿回溯评估机制等,保证催收追偿工作的顺利开展。在监管层面,保后指引还要求保险公司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相关的逾期、代偿等信用信息。
在理赔处理和投诉处理中,保后指引通过明确理赔投诉流程及标准、投诉处理分级管理机制要求,引导保险公司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及工作机制,确保消费者理赔得到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得到有效回应。
3、融资性信保业务监管加码
不难发现,“两个指引”旨在系统减少、预防融资性信报业务中的道德风险、违约风险以及保险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引导其回归保障本质与增信初衷;而通过扭转保险公司的粗放型经营模式、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控基础,监管也致力于预防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系统性风险。
此前,《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全面收紧了对保险公司资本和运营的要求,配套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统计制度也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银保监会再发两大指引,更是以高标准、严要求引导保险公司建立健全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内控管理体系。由此,融资性信保行业俨然进入“洗牌”元年。
在“一个《办法》两个指引”的双重作用下,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准入门槛和经营要求全面抬高。这有助于降低违约给保险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风险、帮助保险公司规避违约风险较高的业务,在逐步消化存量风险的同时控制增量业务风险,从而改变近年来融资性信保从“香饽饽”沦为“烫手山芋”的尴尬局面、推动融资性信保行业平稳发展。
随着“一个《办法》两个指引”的先后出台,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须具备相应的组织架构、人才队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覆盖保前、保中、保后的全流程风险管控。相信随着融资性信保回归“保险姓保”,阵痛之后其也将迎来行业规范后的“第二春”。
疫情影响下,对于房地产信托的影响有那些?有啥机遇?此次疫情,对于我国经济结构各方面影响都是深远的,其中,针对信托行业考验巨大,对于信托行业中的房地产信托那更是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疫情下,房地产销售几乎为零,房地产信托的偿债面临着巨大压力。在此我们整体梳理下,看看在“后疫情”下,房地产信托面临的正面和负面影响,以及可能碰到的机遇和挑战。
此次疫情对经济影响更广泛,监管部门出台多项措施合力抗疫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疫情发展,出台多重磅政策
疫情爆发以来,金融如何支援抗疫?如何更有利防止疫情对于经济的破坏影响?央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外汇局这四个主要监管部门出台多份重磅文件,前期部署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后期部署加快复工复产工作。举例两个重磅文件,例如:
2月1日,央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提出30条措施,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在力促信贷“扩总量”的同时,强调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以及中小微企业的精准支持;2月15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大金融机构提高“线上化金融服务效率”,利用科技手段,探索发展非现场核查、核签等方式,切实做到应贷尽贷快贷。金融科技发展较好的机构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加强科技应用,创新金融服务方式中优势凸显。还有多项政策,可以总结说:监管出台的这些文件为抗疫和复工工作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起到了金融稳定的作用,为我们安心在家,封闭抗疫发挥了主要作用。
此次疫情相对2003年,可能破坏力更大,经济修复过程需要更长
不同于2003年春季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此次疫情对于我国经济活动的影响更强,影响的时间也更长。具体表现为:
相比17年前,我国城镇化率、人口集中度、服务业占比、需要全国协作和交流的产业比重都大幅提升,在遇到阻碍协作和交流的灾害时,受到的损失可能更加严重。目前我国经济内生增长动力弱于2003年,而高负债和高杠杆导致经济主体面临冲击的修复力量较弱,经济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有所下降。由于我国经济与全球经济的联动增加,疫情对全球经济增长和贸易也将带来明显的负面影响,且当前国外疫情已经从早期潜伏期转入爆发高峰期,我国进出口贸易将受到国内、国外疫情双重影响,短期回升难度较大。总结来看,疫情后财政和货币政策将更加积极,而且国际上疫情才刚刚开始,有可能出现我国新的大发展机遇。
那么随着疫情控制后复工复产的快速恢复,外加扶持政策强有力的支持,再加上国际旺盛的生产填补需求,预计我国经济在二季度之后将出现大恢复。
在过去疫情蔓延期时,信托业的业务项目情况和总结,受到一定负面影响2020年信托业1-2月的经营情况,2月最低,3月反弹
查看数据,对比2019年信托产品发行数量和规模,发现有着显著的影响:
2020年1月,信托公司成立2,083支集合信托产品,总规模为1,948.85亿元。与2019年春节假期所在2月份相比,涨幅分别达到111.69%和81.71%。说明1月份信托行业还未受到太多疫情影响。2月份信托公司共成立1,313支集合信托产品,成立规模为1,094.31亿元,成立数量和规模分别较1月份下滑36.97%和43.85%。疫情影响明显。2020年春节后信托项目成立数量和规模未大幅增加,受到延期复工以及无法现场工作等因素的影响严重。
未来,预计随着疫情的逐渐稳定以及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恢复,信托公司业务也将逐步趋于正常。
疫情对于信托资金募集产生较大影响,对比去年,同比减少30%以上
根据信托网统计,2020年2月,信托的发行和成立规模分别为1,543.3亿元和1,094.31亿元,而同年1月份的发行和成立规模分别为2,027.49亿元和1,948.85亿元。同比下降30%以上,说明疫情下,信托产品的募集受到比较大的影响。
线上销售针对老客户的业务营销受疫情影响较小。疫情促使一些信托业务由线下转移为线上,依靠公司财富APP基本可以实现线上预约、双录、认购及打款等环节,因此,老客户对于新模式的展业更为接受。但是线上销售对比新客户影响较大,不少投资者不愿意做线上交流。投资者选择财富管理机构既是对品牌的信任,也是基于理财师服务的信任。由于疫情限制了面对面或者现场开展业务营销的可能,纯粹线上交流很难获得新客户的信任。未来更多信托公司会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线上智能系统建设,解锁新的服务版图。疫情过后往往伴随着市场谨慎情绪蔓延,风险偏好下降,投资者不可避免对信托产品的疑虑增加。总结来看:信托公司需要加强与客户的线上沟通,通过互联网平台、APP等开展线上直播,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分享投资策略,与专业机构视角引导投资者增强信心。
对于2003年公共安全卫生事件,此次疫情下的房地产市场比较2003年期间,我国房地产行业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强劲的发展动力。
2003年,我国房地产行业处于98“房改”初期,城市人均住宅面积仅23.7平方米,住房面积狭小。当时的房地产行业,可是被定位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行业投资增速达到29.7%。同时居民杠杆率也比较低,仅为16.2%。
在此背景下,行业整体表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即使受到公共安全卫生事件影响,但是2003年商品房销售额增速保持在30%以上。
此次疫情期间,房地产行业增速下降明显,行业反弹相对较弱。
在“房住不炒”的总基调下,而且房地产行业经过十多年快速增长,人均住宅面积接近40平米。其实在2019年,行业投资增速下降已经很明显,增速仅仅为9.9%。居民杠杆率也是不低了,已经达到55.8%。
最重要是宏观调控的总基调是“房住不炒”,在2020年也不会放松,政策基调也未变,央行发布的2019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提出完善LPR传导机制,坚决打破贷款利率隐性下限,疏通货币政策传导,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
总结来看:行业发展背景变化以及政策导向的转变,使得疫情过后的房地产行业不可能再出现2003年的反弹力度。
疫情影响后,房地产信托业直接和间接影响,扶持政策的对冲作用房地产信托受到疫情的直接影响比较大,尤其是资金流的兑付
最大的直接负面影响就是存量项目逾期风险上升。部分依赖高周转、财务杠杆较高、短期债务量较大的房企现金流会趋于紧张。解决方案:为了减少疫情的冲击,信托公司积极参与房企纾困,对短期内可能到期的地产信托采取协商展期或者延期兑付的策略,再结合地方政府放开限购的一些政策以及国家维护经济稳定的发展大局,地产下行压力得到部分缓解。最大的间接负面影响就是新增项目开工率下滑。从房地产信托业务新增项目看,由于疫情爆发,各地政府纷纷推迟在建、在售房地产项目开工、开售时间,对新开工以及新增投资计划造成影响。未来的逾期影响就是潜在项目都暂停,因为无法做线下尽调,无法有效沟通。信托公司在交易对手和新增项目的选择上面临挑战,新增信托资金投放面临一定困难。房地产信托从各级政策扶持方面,间接扶持多,直接扶持少。
从国家政策层面来看,当前出台的与房地产相关的直接扶持政策几乎没有,只有间接扶持,都未特别针对房地产行业。截至目前,包括央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多个部委出台了若干专项通知,这些政策客观上部分减缓了房地产企业的流动性压力,但力度有限。从地方政策层面看,疫情发生以来,多地政府反而更多扶持房企度过难关。纷纷出台一些减缓政策为房企纾困,缓解资金流动性压力。各地政府采取“因城施策”,推出相关扶持政策,新释放的社会流动资金和具体的财税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惠及了各地房企和购房者,短期内使地方市场下行压力得到一定缓解。目前的各级政府关于地产的宽松政策仅是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的临时政策。其中针对地产信托的额度并未松绑。银保监会还出台了《信托公司资本金管理办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房地产信托的过快发展。
总结来看:未来房地产信托展业还会面临多重压力。房地产信托调控仍然持续。
房地产信托仍有发展机会,信托公司在风险防范下抓住信托机会疫情过后,利空出尽,但是信托公司还是要先防范业务风险。
从长期来看,房地产融资需求仍旧存在,市场总体稳定的趋势不会改变,信托仍旧存在业务机会,但是需要把握风险防范的关键点并抓住业务发展的机会。风险防范方面主要关注的内容有五点:
第一,关注疫情地区的项目风险情况,根据疫情程度和当地市场情况划分风险等级;第二,关注即将到期项目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信托公司应理性评估疫情对项目的影响,重新测算项目现金流,与交易对手及时有效沟通,采取必要措施(通过协商对项目开展延期、追加担保措施等),防止项目出现实际兑付风险;第三,关注交易对手或担保方的综合实力与现金流水平,若存在现金流断裂的风险应采取应对措施如追加担保措施、积极谈判寻求并购或股权合作等;第四,关注项目融资规模带来的风险压力,重点排查融资规模大的项目,有效控制项目风险;第五,关注信托公司自身的流动性压力,别被房地产信托项目兑付压力拖累形成信托公司的资金危机。从有利方面看,疫情过后要恢复,新基建要开展,房地产信托还是机遇并存。
疫情过后,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将为信托行业也带来新的机遇:
第一,从房企而言,疫情后急需抓紧项目的开复工和销售,以实现资金快速回流,预计传统房地产市场仍有一定反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为改善现金流情况也可能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调整融资结构,信托公司应把握此类业务机会,抢占市场并积极提高业务主导性;
第二,在房地产市场调整过程中,疫情将加速房地产行业的资源整合,大型优质房企对潜在优质项目的并购以及大型房企对中小型房企的并购将产生新的业务机会。
总结下:抓住复工返工的反弹,多做项目多创新。同时同大房企做好共存共荣的长期合作协作。
同时,可以鼓励房地产企业,积极参与“新基建项目”,可以探索以PE或者创投模式积极参与,拓宽信托公司对于房地产建设的参与空间。
专科双录是什么意思双录即录音和录像。中国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发出了行业规范,要求业务员在金融投资理财产品过程中,应对关键环节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不能用作商业用途,业务员不能外泄和擅自复制。
在保险产品销售中,有很多的保险业务员为了成功销售保险产品,对消费者存在可以隐瞒的情况。保监会出台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符合相关情形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保险产品和理财产品都不是完美的。一般情况下,业务员只会向消费者宣传较好的一面,并不会向消费者宣传较差的一面。由于很多的消费者并不喜欢查看保险合同和免赔条款,所以很容易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一般来说,双录在保险行业中应用广泛,在银行业和证券业中应用较少。保险产品的提成较高,保险业务员会努力促成保单,包括使用欺瞒消费者的手段。
拓展资料:
一、信托双录的流程,理论上来说,双录应当是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和信托公司工作人员之间完成,但实际情况中,由于信托公司通常只在总部和较少城市设有分点,而信托投资者往往来自于全国各地,如果全部面对面签署的话,无论是投资者到信托公司,还是信托公司到投资者所在地,都会产生高昂的时间成本和差旅成本,因此,不少信托公司采取了“远程面签”的办法。
二、如何进行远程双录?一种是通过APP双录,信托公司开发app,投资者认购信托计划份额后分配到一个面签用的登陆账号,由理财经理提前与信托经理确定好登陆时间,投资者在指定时段登陆后通过视频录制,与信托经理线上一对一对答确认后视频自动存档。
不过,目前大部分信托公司尚未上线APP面签系统,信托公司通常采取折中的办法,通过qq、微信等第三方通讯软件录制视频存档,只要保证投资者本人出镜,回答问题且展示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即可。视频通常由理财经理按照规定录制完成后统一提交给信托公司。
关于信托双录出现在现场的人员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93161409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