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可否境外投资信托可以投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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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信托是什么意思外贸信托是什么外贸信托公司靠谱吗海外信托如何做到风险隔离、减税等作用?外贸信托是什么意思外贸信托就是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的缩写。它是信托公司的名称,而不是特定的信托业务。信托产品可以利用优先受益人和劣等受益人的结构设计,妥善捆绑和分享受益人和投资顾问的投资风险。信托公司使用各种手段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管理。:抵押,质押和担保以及结构化设计,信托直接持股等等。
外贸信托是什么外贸信托是一个公司,87年成立于北京,是少数直接受银监会监管的信托公司之一。对外经济贸易信托也是其业务之一,不过现在购买外贸信托或者离岸信托的渠道有很多,一般第三方平台都有代售的
外贸信托公司靠谱吗比较靠谱。
外贸信托的全称是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是国内第一批成立的信托公司之一,1987年就已经开业,同时也是世界500强中化集团重要成员企业,公司成立至今口碑和实力一直很有保障,这也离不开外贸信托客户利益至上的服务理念和稳健思变的核心价值观。在2019年的信托综合实力排行榜上我们可以看到,外贸信托排名13,同比又上升了两名,这样稳健提升的势头给外贸信托的客户十足的信心。
海外信托如何做到风险隔离、减税等作用?我国的信托法存在操作中的障碍可以考虑通过在海外设立信托进行克服。即使对于信托法正常运作的国家或地区的居民来讲,海外信托也具有吸引力,海外信托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税收筹划、降低风险及财产分配安排等。
海外信托首推合理避税功能,主要原因是海外信托的设立地多是在避税天堂,避税天堂的税收特点是对非来源于本地的财产或所得一般是零税率。降低风险不仅仅是海外信托的功能,一般信托也有此功能,因为信托财产一旦设立就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即使破产,委托人的债权人也追索不到信托财产。当然,风险规避存在一定的例外,例如,以逃避已经存在或很可能发生的债务为目的而设立信托的,该信托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财产分配安排作为一个系统的方案一般会用到继承、捐赠和信托等相结合的法律工具。信托相比较遗嘱继承的优点是委托人可以在去世后使得财产管理和分配按照其生前的意愿执行,且该意愿可以在委托人去世后较长时间内有效,例如,在开曼群岛及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的最长有效期限是100年。一些国家或地区近期修改了信托法,允许信托永久存续。例如,香港修改后的信托条例于2013年12月1日起生效,该次修法就废除了信托存续期限的限制,信托可以永久存续。这就为信托财产的多层代际传承提供了条件。
海外信托的避税功能可以以在香港设立信托为例进行讨论。我国大陆的纳税义务人就其持有的某大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产生的分红需要缴纳分红的20%(纳税义务人为个人)或25%(纳税义务人为企业)的所得税。根据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如果香港的纳税义务人持有该大陆公司的股权达到25%或以上比例的,则仅缴纳分红5%的所得税。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来讲,如果纳税义务人为大陆居民,则税率为20%(纳税义务人为个人)或25%(纳税义务人为企业);但当纳税人为香港居民时,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通过在香港设立信托可以合法应用以上的税收优惠政策。委托人如果为大陆居民并持有某位于大陆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通过设立信托的形式把股权转让给位于香港的受托人,根据信托协议约定股权的管理和分配,受托人在一定时间和条件下,应把股权转让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在上述香港信托设立过程中,股权从委托人转让给受托人的环节以及股权由受托人转让给受益人的环节需要缴税。在信托设立环节,委托人需要向大陆的税收机构缴纳股权增值部分的税款,比例为20%或25%。在信托财产分配环节,受托人需要向香港的税收机构缴纳税款,在香港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时仅需要缴纳印花税,税率根据转让股权标的额有所不同,标的额在200万港元以下的,按照标的额的1.5%征税;200万元以上,但在2,176,470元港币以下的,按照3万元港币外加标的额超出200万元港币部分的20%为纳税额;如果标的额在2,176,470元港币以上,但小于300万元港币的,按照3%的税率纳税。根据标的额的增加,对应的税率也会增加,如果标的额超出21,739,130元港币的,对应的税率为8.5%,这也是香港法律对股权转让印花税中规定的最高税率。当然,因股权从委托人转让给受益人产生的税费需要从信托财产中扣除,但受托人支付的税费相比大陆目前的税率来讲要低很多。当然,如果股权通过遗产继承或赠与的方式转让给近亲属的,目前税务部门规章允许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缴纳的税费较少。但如上文所述,继承或赠与的法律效果与信托有较大的区别。
如果把上述在香港设立信托的场景换为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税费要比香港还要低很多,合理避税功能更加明显。但应注意的是目前我国与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尚不存在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如果在避税天堂设立信托需要妥善筹划,否则,我国税务机关可能会通过特别纳税调整等反避税措施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
根据大陆与香港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纳税义务人的定义为“居民”,而居民的界定对于自然人来讲,要考察该自然人在内地或香港的某一纳税年度的居住时间。对于企业来讲,则要看该企业的注册设立地及管理机构所在地。如果受托人希望被认定为税收意义上的香港居民,如果受托人为自然人,则受托人需要居住在香港;受托人作为法人时,该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机构所在地应为香港,不能由生活在大陆的自然人或法人实际控制。管理机构是个抽象的概念,更确切的讲,是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居住地及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地。为了确保管理机构被认定为香港居民,则董事会成员最好是香港居民,且董事会会议在香港召开。注册在香港的受托人与注册或居住在大陆的委托人之间不应存在管理或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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