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和代理信托和代理的区别
大家好,关于信托和代理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信托和代理的区别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什么是信托代理与信托有什么区别信托与租赁在经济中的作用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分别是指什么什么是信托代理与信托有什么区别信托关系和委托关系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委托人没有合法所有的、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信托关系就无从确立。委托代理关系则不一定以存在财产为前提,没有确定的财产,委托代理关系也可以成立;
2、财产的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是独立的,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自有财产相区别,委托人、受托人或者收益人的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但委托代理关系中,即使委托代理的事项是让代理人进行财产管理或者处分,该财产仍属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委托人的债权人仍可以对该财产主张权利。
3、采取行动的名义不同:信托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行动,代理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采取行动;
4、委托人的权限不同: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通常只能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实施信托,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委托人通常不得干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可以随时向代理人发出指示,甚至改变主意,代理人应当服从。
信托与租赁在经济中的作用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和金融资产的多样化。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自主权和经营权的进一步强化,迫切需要信托的出现,以其灵活多样的方式来满足不同经济关系和不同经济利益的特殊要求。通过信托业务活动,将其他部门、企业的资金筹集起来,既能满足委托人所委托的一定目的和要求,又能使受托人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搞活经济的需要积聚资金,支持社会再生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运用各种渠道,聚集社会闲散资金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货币流通量的扩大,沉淀间歇资金也越来越多,要挖掘这部分资金,单纯依靠银行是不够的。信托作为一项金融业务也具有筹集资金的作用。信托利用其经营方式灵活的优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吸收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各种学会和科研机构的基金,以及各主管部门自主支配的委托基金,发挥理财、管理的职能,有效地利用信托资金,满足委托单位的要求。同时,信托还可以利用代理发行股票、债券、代理收付等手段,筹集社会闲散资金,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加快商品流通
信托是一种多边信用关系,其本身既是关系人又是中介入,可以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和融通资金的中介作用。信托的主要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通过信托项业务的开展,为各主管单位、大公司及科研机构“拨改贷”提供了新的信用工具,推动了资金由无偿使用向有偿使用的转化,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企业资金来源上依赖主管部门的思想,减少了资金浪费,加强了用款单位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同时,由于企业在经济交往中,赊销、分期付款、预收预付款时有发生,难免形成三角债,因而造成企业之间相互拖欠。信托机构可以利用其与各金融机构业务往来多的优势,代企业清收欠款,缓解三角债,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加快商品流通。
四、大力发展代理业务,为社会提供全方位服务
代理业务是信托业务之一。由于信托业与各方面经济往来密切相关,经营技术成熟,且有较高的信誉,因此信托机构举办代理业务,对于方便客户、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具有重大作用。信托机构开展代理资产处理,代理发行股票、证券等信托业务,可以弥补企业在财产处理和资金运用方面经验和能力的不足,降低企业成本,加速资金周转,满足各种不同的财产管理和处置要求。信托机构在受理代理业务过程中,可以从代理活动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是从企业所提供的经济材料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企业提出建议,从而协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信托机构开展代理业务,不仅拓宽了自己的业务范围,而且为社会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补充了银行业务的不足,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特征
从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可以看出,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一)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以本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是代理区别于行纪或信托、居间等行为的重要特征。
(二)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三)代理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分别是指什么核心
的一点是,券商资管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券商代理处分投资者的财产的行为,财产本身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委托人,也就是投资者
。信托基于的“委托受托”关系中,委托人丧失了信托财产的权利和权益,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信托财产的利益归属于受益人,
因此委托人对享有信托财产不再有任何财产性权利,包括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和受益权,这也是信托作为特定财产破产隔离工具
的本质。(
虽然委托人也可以成为受益人而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但此时委托人是以受益人的身份而非委托人的身份享有权利的。不过,信托毕竟是委托人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的意愿,所以委托人基于其信托设立者的地位,仍然享有一定权利,包括《信托法》直接规定的法定权利和信托文件约定的保留权利,但是这些权利仅限于对受托人管理信托的监督权,并且从性质看,应当属于身份权,即基于委托人身份而享有的权利,而不属于财产权。)
从法律关系来看,信托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的区别主要包括:1、合同成立和生效方式
。委托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也就是说,合同采用何种方式成立,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信托合同成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信托财产应依法登记的还须办理登记,否则信托合同不生效。2、法律关系的存续
。委托关系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任意终止,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委托合同。信托关系成立后,受托人不得随意辞任,辞任须受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一般而言,即便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辞任也不消灭信托关系;但在委托关系中,发生上述任一情况,委托合同即终止,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处理事务的名义人
。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处理信托财产相关事务。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一般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处理事务,但双方约定以受托人名义对外时,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名义处理事务。4、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直接约束委托人。相反,委托关系中,如果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同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该权利义务关系直接约束委托人。如果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发生关系,当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晓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关系时,该合同可以直接约束委托人,否则不能约束委托人,但经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之后,委托人有介入权,第三人可以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进行选择。5、受益人和法律后果
。委托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委托人是委托代理行为的受益人。信托关系的受益人既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受托人(但不能是唯一受益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6、费用承担
。委托关系中,受托人处理事务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且一般为预付。如果受托人垫付了费用,委托人一般还须支付利息。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付费用,受托人以自己的财产先行支付的,拿回这笔费用的方式是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信托和代理,信托和代理的区别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93161409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