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沪深结算细则中国结算就ETF结算新规征求意见.
合并沪深结算细则 中国结算就ETF结算新规征求意见
合并沪深结算细则 中国结算就ETF结算新规征求意见
摘要
11月4日晚间消息,为推动沪市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ETF”)交易及部分申赎业务结算模式调整工作,在前期深市ETF结算模式调整完成的基础上实现沪、深市场ETF结算模式统一,中国结算对沪、深市场现行ETF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进行合并,形成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称“《细则》”),现面向各市场参与主体公开征求意见。11月4日晚间消息,为推动沪市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ETF”)交易及部分申赎业务结算模式调整工作,在前期深市ETF结算模式调整完成的基础上实现沪、深市场ETF结算模式统一,中国结算对沪、深市场现行ETF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进行合并,形成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称“《细则》”),现面向各市场参与主体公开征求意见。
《细则》共8章,第一章“总则”,明确《细则》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参与主体等;第二章“账户管理”,明确交易型基金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相关规定;第三章“基金份额认购”,明确了交易型基金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组合证券认购、募集失败协助返还等相关规定;第四章“登记存管”,明确了交易型基金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分红派息等相关规定;第五章“清算交收及违约处理”,明确了交易型基金的净额结算、逐笔全额结算、代收代付等交收方式及违约处理;第六章“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明确了通过场外实物方式参与申购赎回的相关规定;第七章“风险管理”,明确了交易型基金相关风险管理措施;第八章“附则”,主要规定了交易型基金登记结算服务费及不可抗力下的免责条款,同时规定了《细则》所涉术语、实施及生效时间等。
据悉,《细则》原则上由沪、深两市ETF细则合并形成,以深市ETF细则为基础,保持原主要章节条款不变,仅对“第六章场外实物申购赎回”进行了优化,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将特定机构投资者、特定投资者统一表述为特定投资者;简化或删去了过于细节和已在相关业务指南中规定了的条款内容,包括申赎申报指令内容及格式、业务办理时间、投资者与代办证券公司协议必备条款等。在沪深ETF结算模式调整统一方面,《细则》明确,沪、深两市的跨市场股票ETF“部分实物、部分现金”模式的申赎业务将全部采用担保交收方式;参照深市跨市场ETF运行实践并经风险评估,相应取消沪市跨市场ETF的价差保证金要求。
此外,《细则》补充明确了关于基金管理人直销业务类型、增加了申赎清单发送要求和过户失败处理原则,并对部分表述进行结构优化。
中国结算表示,此次沪市EFT结算模式调整后,沪、深ETF产品相关业务结算模式已基本统一。但是由于历史沿革、业务延续及技术系统差异等原因,沪、深市场部分ETF产品在账户设置、业务流程、技术实现上仍存在细微差别。对于上述差异,《细则》对相应条款进行了原则性表述处理,为未来沪、深调整一致留有空间。具体业务细节将由公司沪、深分公司业务指南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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