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权激励监管意见稿出炉

为深化新三板改革,完善市场功能,3月20日晚间,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X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监管指引》的主要内容分为3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股权激励方面,激励对象范围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排除了主要负监督职责的独立董事和监事。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挂牌公司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监管指引》中股权激励部分主要规定了股权激励的对象、方式、条件、必备内容和各方权利义务安排,明确了主办券商应当对激励方案、挂牌公司和激励对象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的要求,并规定了设立绩效考核指标、分期行权、信息披露、实施程序等要求。

第二部分是员工持股方面,规定了委托管理型和自我管理型两种方式员工持股形式,委托管理型员工持股计划应持股12个月以上,自我管理型需“闭环运行”至少36个月。两种方式员工持股计划在参与发行时均视为一名股东,无需穿透或还原。

第三部分附则明确规定,禁止利用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国有控股企业和金融类企业还需同时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特别规定。

在政策适用上,证监会明确,以《监管指引》发布施行的时间为界,新三板挂牌公司已经发布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但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按照《监管指引》的各项要求对照调整;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可继续执行原方案,如果涉及行政许可,应符合《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证监会官网信息称,制定《监管指引》是为了深化新三板改革,支持鼓励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规范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进一步发挥新三板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尽快对《监管指引》进行修改完善,待履行程序后正式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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