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可调整长期健康保险产品费率
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可调整长期健康保险产品费率
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可调整长期健康保险产品费率
摘要
银保监会12日发布新修订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其最大亮点是,可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健康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银保监会12日发布新修订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其最大亮点是,可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健康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较之前主要做出六方面修改,包括调整对象和主旨、产品规范与监管、销售与经营监管、扩大适用范围等。在概念定位方面,将健康保险定位为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健康保险的定义和业务分类,将医疗意外保险纳入健康保险。在产品规范和经营销售方面,《办法》明确经营健康保险应当具备的条件,推进提升经营专业化水平;坚持健康保险保障属性,明确各类健康保险产品的特点和要求;鼓励保险公司将信息技术、大数据等应用于健康保险产品开发、风险管理、理赔等方面,提升管理水平。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办法》对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提出不得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不得诱导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等禁止性规定等。
同时,《办法》首次将健康管理以专章写入,对健康管理的主要内容、与健康保险的关系定位、费用列支等方面予以明确。
多位险企人士表示,《办法》最大的亮点是,明确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健康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
“此前由于缺乏费率调整政策的明确支持,保险公司在设计开发医疗保险时,只能开发一年期或期限非常有限(如6年内)的医疗保险产品,用停售老产品升级新产品的模式应对未来的医疗通胀和医疗技术进步导致的医疗费用高企。”平安健康险董事长兼CEO杨铮认为,长期医疗费率的调整,从根本上解决了保险公司先前开发长期产品的顾虑,解决短期险产品扎堆、同质化等问题。
此外,《办法》新增大量关于健康管理服务和合作的规定,进一步放开健康管理的比例限制,将健康管理费用在定价中的占比由支出类10%和咨询类2%统一提升至20%。
杨峥认为,这将鼓励保险公司将健康保险产品与健康管理服务相结合,加重健康保险产品中健康服务的作用,提升管理健康服务能力。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93161409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