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民意不可唯票是举.
尊重民意不可唯“票”是举
公共选择要体现民意,人们往往会想到由公众投票,认为只有投票才能保证结果公正。的确,公共选择不同于私人选择,你个人选择买什么样的住房与他人无关,用不着听别人的意见;可公共选择关乎公共权益,当然要尊重民意。问题是:民意表达是否一定要投票呢?
我的看法,投票是民意表达的一种方式,但并非最佳方式。何以见得?让我们先看经济学怎么说。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认为,公共选择的最高准则是“一致同意”。可他同时又指出,由于人们的利益存在差别,要求“一致同意”会产生昂贵的成本。舍优求次,只好降低同意的“百分比”,比如从100%同意,降为80%、70%,或者是51%,于是就形成了“多数同意规则”。
相对于“一致同意”,“多数同意”显然可降低决策成本,但由于每项决策都是在有少数人反对的情况下通过,这就难免使公共选择带有某种强制色彩。对此,人们通常的看法是,少数服从多数是一种“民主”选择的过程,它虽然会使少部分人利益受损,却可让大部分人获益。从整个社会角度看,仍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
然而法国学者孔多塞却不这样看。孔氏怎么看?下面是一个假定的例子:假定有三家公司,同属一个主管部门,现在主管部门决定将其合并为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总经理将从三家公司现任经理中产生,他们分别是牛经理、杨经理和马经理。可供选择的方案有:职工普选、主管部门任命、按资金实力确定。最终到底采用哪种方案,将由三位经理采用投票的方式决定。
上面三个公司中,牛经理的公司职工人数最多,资金实力最弱,与主管部门领导关系尚可。因此,牛经理希望职工普选,最反对按资金实力确定。杨经理的公司职工人数最少,资金实力居中,但跟上级领导关系很“铁”,因此他主张由领导任命,最反对职工普选。马经理的公司资金实力最雄厚,但与上级领导积怨很深,因此他最赞成按资金实力确定,反对主管部门任命。
现在有趣的事发生了。若按多数同意规则,三个投票者中,总有两人认为方案A优于方案B;方案B优于方案C;方案C优于方案A。如此一来,哪个方案最终通过,取决于投票的次序。比如先对A和B投票,牛经理和马经理更偏好A,则A方案通过;若先对A和C投票,马经理和杨经理更倾向C,则C方案通过;若先对B和C投票,牛经理与杨经理更倾向B,于是B方案通过。
这一现象最早由孔多塞发现,后来美国学者阿罗又作了进一步研究。他发现,如果让两个以上投票者就两个以上方案投票表决,就可能出现往返循环的结果,而且出现的概率,会随着投票人数和供选方案增多而上升。经过严格数学证明,他得出了一个令人震惊的结论:任何多数同意规则,都不可能万无一失地保证投票结果符合多数人意愿。此结论称为“阿罗不可能性定理”。
阿罗的结论无疑是一种警告。给我们的启示是,公共选择固然要尊重民意,但尊重民意未必一定要投票,更不可唯票是举。事实上,正如市场可能失灵一样,投票也有可能会失效。尽管失效的概率很小,但这并不意味着阿罗的警告无足轻重。飞机失事的概率不到万分之一,但一旦掉下来,对乘客可就是百分之百的灾难。
不知读者是否赞成阿罗的观点,为帮助读者理解,我这里再作三点补证:
第一,关于阿罗“多数人同意”不一定代表多数人利益的结论,我可用一个真实的例子佐证。20多年前,我老家父母官为了增加农民收入,希望发展珍珠养殖产业。经过村民集体投票,多数人同意办珍珠养殖场。不料几年下来湖水被严重污染,村民又怨声载道,于是10年前只好停产。
第二,按“多数人同意规则”选出的官未必就是好官。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所谓造福一方,是说当官要为老百姓办事。问题也在这里,官员只要办事就可能得罪人。办好事会得罪坏人,办坏事会得罪好人。要是官员的职务晋升只看选票,当官的谁会去得罪人呢?若一个官员为了不丢选票而碌碌无为,得票再高也不是好官。
第三,投票必然产生成本,而且成本会呈递增趋势。从经济学角度看,投票竞选类似于市场竞买,谁付出的推介费用高,谁就有可能胜出。也正因如此,竞选成本会不断攀升。
要特别说明的是,投票虽非民意表达的最佳方式,但却不能排斥投票。如果投票人数和供选方案不多,当然可以投票。不过我们要知道:公共选择的民意表达有多种方式,除了投票,民主协商也是重要方式。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93161409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