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可对外直投人民币 成果短期难充分体现

境内企业可对外直投人民币 成果短期难充分体现 更新时间:2011-1-14 9:46:43   昨天,央行公布了新年1号文件《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即日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银行和企业可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  办法明确:凡获准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境内企业均可以人民币进行境外直接投资,银行可依据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直接为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相关金融服务手续更加便利。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机制,加强事后监管,强化银行的真实性审核责任。  办法还规定,境内机构可以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以人民币汇回境内。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  央行称,积极稳妥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将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作用,更好地支持企业“走出去”,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目前,中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吉林、黑龙江、西藏、新疆等20个省区市。参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包括所有国家和地区,企业可按市场原则选择使用人民币结算。  -解读  成果短期很难充分体现  国家行政学院决策咨询部副主任陈炳才表示,该办法的出台扩大了境外人民币结算的范围,从贸易领域扩展到了投资领域。有利于引导企业在已经认同人民币的地区企业进行投资,同时,可减少第三方货币结算的风险。  不过,陈炳才指出, 成果短期很难充分体现,原因在于接受和使用人民币的地区85%以上在香港和新加坡等亚洲国家,其他地区很少,目前我们并购的重点不在港澳台,在资源国家,额度也非常小。  可疏导流动性投到海外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该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本币项下资本项目首次开放,是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的重要一步。从国内看,办法的出台对缓解国内通胀压力和资本泡沫,管理流动性是有好处的。办法出台,可使一部分流动性投资到海外,从而缓解流动性压力。   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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