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拟出清长城人寿0.54%股权转让底价7520万元

3月25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天津产权交易所获悉,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挂牌转让其所有的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0.54%的股权共3000万股,转让底价7520万元。

据悉,该股权转让截止日期为4月16日。如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拟出清长城人寿

根据天津产权交易所信息显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挂牌转让长城人寿3000万股股份,占总股份的0.54%。根据长城人寿2019年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共持有长城人寿0.54%的股权。这意味着,若股权转让完成,中国二十二冶集团将退出长城人寿。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数据显示,长城人寿资产总计3955482.59万元,负债总计3416941.43万元,净资产538541.16万元,此次中国二十二冶集团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为7512.956489万元。

据悉,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金27.8亿元,是以工程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为主营业务,并从事国际工程、钢结构制造、技术装备制造、设备租赁等相关业务的综合性大型企业集团。

对于此次转让长城人寿股权,中国二十二冶集团表示,承诺本次转让行为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益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我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就标的权属变更有关事项,已向有关部门咨询核实,确认权属变更无障碍;承诺转让标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承诺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贵中心产权交易相关规定规则,并已充分理解和认可贵中心交易程序,在转让过程中,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对于受让方,只要意向方满足四方面要求即可:意向受让方须为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表示,可以接受分期付款的方式,但是首付款不得低于总成交价款的50%,并应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其余款项允许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但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长城人寿最近一期风险评级为B类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欲转让长城人寿股东席位的并非仅有中国二十二冶集团一家,2018年11月,有股东在北金所挂牌转让所持的长城人寿股权,转让股权比例为11.78%,在初定的挂牌20个工作日期满后,这则股权转让信息继续挂着。若一直没有买者,则将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无限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直至去年9月份,该项目到期,也一直未寻到接盘方。

有业内人士表示,保险股权是否有吸引力,与诸多因素相关。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股权占比,按照2018年3月出台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根据股权占比不同,保险公司股东分为财务Ⅰ类、财务Ⅱ类、战略类、控制类,对不同类型股东的股权规定了不同“限售期”,比如要求财务Ⅱ类股东持股2年内不得转让;影响股权吸引力的另一维度是价格,寿险公司的价值与内含价值、新业务价值高度相关。

据悉,长城人寿成立于2005年,是北京金融街投资有限公司旗下金融板块控股公司,公司总部设于北京,注册资本55.31亿元,总资产近400亿元,已在北京、山东、河北、河南、四川、安徽、湖北、广东等省市设立12家分公司,机构总数超过230余家,旗下拥有长城财富保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两家控股子公司。

根据年度审计报告数据显示,长城人寿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695479.44万元,实现营业利润-159344.65万元,净利润-159298.73万元,资产总计3789223.30万元,负债总计3251275.38万元,所有者权益537947.92万元。进入2020年,长城人寿依旧未实现盈利,财务报表显示,截至2020年2月29日,长城人寿实现营业收入278979.83万元,实现营业利润-4176.25万元,实现净利润-4177.36万元。

2019年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截至该季度末,长城人寿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60.44%和162.93%,最近一期风险评级为B类。

长城人寿表示,为规范业务流程,完善相关制度,公司于2019年四季度下发了9项风险管理相关的制度。其中一级制度 1 项:《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二级制度3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股权投资管理办法》《不动产投资管理办法》。三级制度 5 项:《资金运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细则》《股权投资业务操作细则》《不动产投资业务操作细则》《洗钱内部风险自评估管理细则》《新产品、新业务、新渠道、新技术上线前洗钱风险评估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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