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经济审计报告出具后应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审计署:经济审计报告出具后应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审计署:经济审计报告出具后应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更新时间:2010-12-15 7:50:36 审计署党组成员、总审计师孙宝厚今天下午在中国政府网就《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进行现场解读。孙宝厚表示,《规定》提升了审计对象级别,明确所有的省部级及以下的领导干部都要审计。同时,《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和结果的公开制度,就是使审计结果运用得到进一步的强化。
孙宝厚指出,《规定》是在原来的两个《暂行规定》基础之上发展演变来的,是根据这些年的实际情况和新的要求总结提升来的。除了提升了审计对象级别和强化审计结果应用,《规定》还深化了审计内容,对内容加以细化。此外,随着这些年实践的深入,《规定》规范了审计程序,从联席会议制定审计计划到审计实施,再到最后审计报告的出具,以及审计结果运用等一系列的程序都得到了规范。
《规定》全文已于12月8日向社会公布。据了解,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在1999年即已作为一项审计制度全面推开,标志是当年5月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上述两项《暂行规定》许多内容已经滞后;2006年修正的审计法,仅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和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亟须出台专门的规定加以贯彻落实,故《规定》的出台被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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