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央行出手规范互联网金融P2P要么死要么跟着跑
央行出手规范互联网金融,P2P要么死要么跟着跑
央行出手规范互联网金融,P2P要么死要么跟着跑 MBAChina 【MBAChina网讯】上周六,央行发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下面简称“意见”)这次“互金指导意见”的发布,整个行业一片叫好,可以肯定的是,《指导意见》对于行业的发展是整体利好的。但是,对于大多数的P2P平台经营者来说,随着《指导意见》的发布,未来将会面临一个巨大的挑战,政策的落地,规定的出台,现有的平台将会有比较大比例被淘汰。
银行存管或成最高门槛
对于银行存管,相信很多行业的从业者自己都没有搞清楚,存管和托管的区别。显然,银行迟迟不接网贷托管,一直想要撇开的就是托管的责任,对于P2P行业来说,其债权端业务做的本身就是次级债市场,银行提供托管服务显然风险过高,银行是不愿意承担这样的责任的。
但是,存管就不一样,根据最近的“指导意见”来看,银行负责存管,客户的资金存管账户接受独立的审计并向客户公布审计结果。看似严格的存管制度,其实就相当于开一个定期存款账户而已。但是,托管就不一样了,托管需要银行定期出具报告,以证实资金的真实用途,对于银行来说,现在没必要来做这样一个吃力不讨好的事情。
存管虽对资金的管理力度不如托管账户,但是和银行合作也绝非易事。前面我也提到了,整个P2P行业本身做的是次级债市场,外加上处于行业的初期阶段,风控流程尚未成熟。仅仅是和银行合作的风控审核这一关,相信就会有一半以上的平台无法通过。因为对于银行来说,与P2P合作,本身需要承担的最大风险是道德批判的风险,国内整个金融体系不健全,缺乏成熟的投资人,一旦平台跑路,平台投资人很容易就把矛头转向存管银行。对于这样的风险,银行应该很早就意识到了,所以放弃了托管而选择提供存管。但是,利用存管撇清责任关系,短期内也未必能得到大众的认同。
纯信息中介,或引发行业模式的大调整
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进一步明确了平台的中介性质,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首先,当前很多公司自己既扮演了中介的角色,又扮演了项目方的角色,并没有完全定位为纯中介性质。那么,这样也就意味着,未来不合规的平台需要转型,平台和项目业务进行拆分,或者和小贷担保等机构合作,走通道模式。但是,通道模式一方面大平台会压低融资成本。比如,有利、人人贷这样的平台,他们给投资人的收益比起其他中小平台往往会低很多,也就意味着他们的融资成本会更低。在选择和渠道合作的时候,议价能力就越强。
另一方面,在细分领域有垂直优势的平台又把握了资源优势,就会使得部分没有在自己细分领域形成核心竞争力的平台丧失议价能力。以车贷领域的微贷网、房贷领域的多赢金融为例,虽然他们在融资成本这端不具备优势,但是在各自的细分领域却把握了资源优势。未来垂直细分的同时也会引发更激烈的竞争,必定会淘汰一大批平台。
不得提供增信服务,很明显就是针对平台提供的本息担保服务而设立的。在行业信任感尚未建立之初,绝大多数的平台都以提供本息担保来争取客户,这也一定程度上帮助一些刚成立的中小平台赢得了早期客户的信任,但是未来去担保化后平台又该如何赢得早期投资人的信任呢?多赢金融的朋友也提到过,他们的项目虽然都有房产抵押,但是实际上投资人更看重平台是否担保,但是考虑到未来政策落地去担保化,多赢金融已经有预见性的逐渐转型,正在建立以风险备付金的模式来保障投资人的权益。这也是本次《指导意见》所倡导的风险保障机制。相信,风险备付金模式未来将会是去担保化后的主要风险保障模式。
技术门槛,也将会使得部分平台被撵出网贷行业
整个网贷行业的技术水平,在目前来看是处于初级阶段的,很多平台都是花十万块左右买一套系统上线,然后自己在修修改改,平台就上线了。万能的淘宝上甚至出现了几千块就能买到一套源码的网贷系统,但是,对于从事资金业务的行业,现有的行业技术水平是远远不能够达标的。系统安全对于一个有资金交易需求的网站来说,其安全性是重中之重。若不重视,未来将会成为行业的最大问题。相信具体的监管细则出台以后,会对技术提出一定的要求,很多平台将会因为技术不达标的问题被淘汰。
《指导意见》发布到监管细则出台,相信还需要一年到两年的时间
《指导意见》的发布,仅仅是第一步,和很多其他政策一样,指导意见到政策真正落地,都需要一个阶段,需要一定的时间。而最终监管细则的出台,相信会有一到两年的时间,这就为网贷平台留足了调整的窗口期。能调整模式的平台赶紧调整平台的经营管理模式,不能调整的,就做好清算准备。
本身,《指导意见》发布,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市场行为,净化行业环境,会使得部分不合规的平台倒闭,而真正做事的平台,想要长久发展的平台,紧紧抓住窗口期,对业务、模式进行调整,以符合国家监管政策,才是当前平台的重点工作,也是平台能够长远发展的第一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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