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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文拟明确金控公司董监高任职条件
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11月2日,央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9月13日,《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相继发布,并已于11月1日实施。《准入决定》明确提出,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备符合任职条件的董监高;《金控办法》也规定,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应当符合央行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向央行备案。
央行表示,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机构管理,且与单一金融机构相比,其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按照专业适当性原则,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应当具备金融管理知识、风险管控能力及合规经营理念,与其担任的岗位相适应,以确保能够履行职责和形成客观正确的判断,更好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也是主要国家和地区对金融控股公司及金融集团的普遍要求。
《征求意见稿》作为配套细则,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其中,规定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重大影响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风险管理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计负责人、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等,以及未担任但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
根据《征求意见稿》,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需满足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等基本条件。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根据职务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任职条件,如对董事长、总经理等工作年限要求较高,还对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等部分职务设定任同一职务时间上限。
具体来说,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应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或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原则上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同一职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0年。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不得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职务的8项负面清单条款,包括被金融管理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未逾5年,或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以及被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2次以上的;不配合或指使他人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而受到警告或处罚的;本人与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控股集团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控股集团股权净值的等。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征求意见稿》明确,央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相关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是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相关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核查。二是通过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相关人员实行建档管理,及时记录有关监督检查事项。一旦出现相关人员不符合任职要求的情形,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可要求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采取记入信息系统、出具风险提示函、监管谈话、要求对相关人员限期调整、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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