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律结构信托法律结构包括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信托法律结构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信托法律结构以及信托法律结构包括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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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条件有哪些证券法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有哪些信托由什么部门监管信托在金融体系中扮演的角色信托财产的条件有哪些信托财产是信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管理或处分的财产。由于各国的信托法均未对信托财产的条件作整体意义上的限制性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凡是具有财产价值的东西,不论其采取何种存在形式,原则上均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如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和债权,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人身权,如姓名权、名誉权、身份权等,因不具有财产价值,不能作为信托财产。在信托现象盛行的国家,比较常见的信托财产有货币、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
原则上说,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财产外,任何有财产价值的东西均可以成为信托财产。但也有例外,有些国家的法律对某些以特定身份主体为受托人的信托;明确规定其信托财产仅限于某些类型的财产。如《日本信托业法》第4条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对下列财产以外者承担信托:
(1)金钱;
(2)有价证券;
(3)金钱债权;
(4)动产;
(5)土地及其定着物;
(6)地上权及土地的承租权。
《韩国信托业法》第10条规定:信托会社不得接受下列项目以外的财产信托:
(1)货币;
(2)有价证券;
(3)货币债权;
(4)流动资产;
(5)土地和建筑物;
(6)地产权、遗产权及土地租赁权等。
受托人接受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决定其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的固有财产(individualproperty),在信托法上是指一切在信托法律关系成立之前便已经为受托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与信托法律关系无任何法律上的联系,为避免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发生混淆,有必要明确信托财产的范围。
证券法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有哪些世界证券法律制度划分为三个体系。
(1)美国证券法体系。该体系对证券及其交易管理制度制定有专门法律,并注重公开原则。美国证券法律主要有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和《投资公司法》,及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等。这些法律由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统一执行。此外,各州还有各州的证券法。在政府的监督下,证券商自律性组织,保留相当的自制权,可以制定证券交易规则,从而形成联邦立法、州立法和自律性组织规则完整的证券法体系。与美国证券法体系相似的国家或地区有日本、南朝鲜、菲律宾和台湾。
(2)英国证券法体系。该体系的证券法律主要规定在公司法中。此外,还有若干单行法规,如1958年《防止诈欺(投资)法》、1963年《英国保护储户法》等。主要内容包括公开说明书制度、证券商登记制度、防止欺诈规定和有关资本发行管理制度等。该体系对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采取自由放任态度,政府不进行干预。英国证券交易所内部有严格的“自律性”交易规则,有较高水准的专业性证券商,采取严格的自律制度和公开说明书制度。属于该体系的国家和地区基本上是英联邦的成员。
(3)欧陆证券法体系。该体系的证券法律由公司法、证券交易所规则和银行法中的若干制度组成。对证券管理采用严格的实质性管理原则。对证券发行人的特殊利益限制比美、英体系严格,要求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一律公平。但是对公开原则的实施低于美、英体系的要求。属于该体系的国家除欧洲大陆国家外,还有部分亚洲和拉丁美洲国家。
信托由什么部门监管信托机构监管部门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公司发行的所有信托产品都要拿到银监会进行报备;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大的方向上,政府也会出台一些政策对信托公司进行一些规范活动。所以信托公司的业务是在和监管制度磨合中创新和发展起来的。
信托在金融体系中扮演的角色受人之托,代人打理资产/资金。信托公司设立的SPV(信托计划)在法律结构上是最稳定的,可以有效实现出表和破产隔离。通过信托计划也可以登记为工商企业股东。
信托可以实现资产委托人和受益人分离,委托的资产从资金、资产到虚拟的受益权范围非常广泛,可以做的事情非常多,有机会开贴再说说。
信托法律结构和信托法律结构包括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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