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信托登记制度的好处,以及信托登记制度研究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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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为什么能成为富豪们财富传承的选择?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谁家族信托成立条件家族信托为什么能成为富豪们财富传承的选择?以李嘉诚为例。2018年3月16日驰骋商场70年的李嘉诚宣布退休,而家族信托正是李嘉诚在财富传承中使用的顶层工具。

早在1980年李嘉诚就设立了家族信托基金LiKa-ShingUnityHoldingsLimited(LKSUnity),控制了包括和记黄埔、长江基建、长江实业、电能实业、赫斯基能源等22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说,李嘉诚将大部分的财富都放在这家信托基金下面,这家信托基金也是李嘉诚家族财富的终极所在。

其中,整个结构的基础框架往往是由信托承担的,在具体实施层面,信托也被广泛、多方式的运用。家族信托具有以下作用:

第一,风险隔离由于信托资产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家族信托合法设立后,委托人如果因企业经营问题等面临破产清算,其信托资产可受到保护,不纳入清算范围。此外由于家族信托指定受益人和受益范围,因此委托人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的变化也不会影响财富的完整传承。

第二,基业永续委托人将股权装入信托,并对与股权有关的权益和受益人权益做出明确安排,可以实现企业所有权、管理权和受益权的有效分离,也能够根据子女接班意愿及能力进行差异化的安排,同时避免在传承过程中家族股权稀释而最终丧失企业掌控力。

第三,家财稳固信托资产可以在全球实体和金融市场中进行配置,寻求广泛的投资机会,从而实现信托资产长期稳定增值的目的。此外,在部分海外市场,委托人去世前转移至信托内的财富并不被纳入遗产税的征收范围;股权、不动产转移至家族信托往往也会被视同“非交易性转移”,从而实现合理避税的功能。

第四,个性化传承家族信托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灵活设置各种条款,如设立期限、资产分配方式、突发情况时的财产处置等,并可根据事先约定在信托存续期内进行调整。同时,委托人还可以在信托条款中明确规定受益人获取收益的条件,附加对后代的约束条款,可以有效避免“败家子”的出现,实现对继承人的教育和约束,以及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双重传递。

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谁从英美法系的信托原理来看,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信托财产所有权是属于受托人的,这个很明确。但根据我国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权在信托存续期间的归属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

如,从对信托的定义中是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但后面的信托关系又是按照信托财产是“转移”到了受托人,否则就不会有信托财产需要登记、信托财产的法律独立性等概念,虽然如此,但在实践中,我们还是认为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所有权是属于受托人(即信托公司)的。

家族信托成立条件一、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根据家族信托的职能,委托人一般不会设立专以诉讼为目的的家族信托。目的不合法的家族信托则大致分为两类:违法信托和欺诈性信托。

二、家族信托主体要适格

设立家族信托,必须有适格的信托主体,即当事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家族信托设立时关于委托人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家族信托的最终委托人只能是自然人,在实践中一般是家族事业的创始人或夫妻。第二,委托人应该是家族财产的合法拥有者或者家族事业的创建者。

三、信托财产的合法性

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必须具有合法性,否则会存在使家族信托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风险。根据《信托法》要求,以下财产不能设立家族信托:第一,非法的财产。第二,不存在的财产。第三,权属不清的财产。第四,未经批准的限制流通的财产。

四、信托行为的生效要件

信托依信托行为而设立,信托行为需要包括两个要件:一是主观要件,当事人设立信托应该采取信托合同的方式;二是客观要件,包括信托财产的转移行为及信托登记行为。

五、设立家族信托应该采取信托合同的方式

《信托法》规定,信托要采取书面形式,虽然遗嘱也属于《信托法》允许的一种设立信托的书面形式,但是在实践中引发的问题较多。

六、家族信托的登记

《信托法》第十条规定,我国信托登记实施双重登记制度,包括财产转让登记和信托登记。

关于本次信托登记制度的好处和信托登记制度研究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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