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债券交易员操纵父母股票账户交易9亿非法获利1773万被判6.6年罚款900万!

近日,理财不二牛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则案例中了解到,2009年3月2日~2011年8月8日,某基金公司原债券交易员王鹏,多次登陆开通查询权限的账户获取某基金公司股票交易指令等未公开信息。

其父王慧强、其母宋玲祥则是操作牛某、宋某祥、宋某珍的证券账户,同期或稍晚于某基金公司进行证券交易,与某基金公司交易指令高度趋同,证券交易金额共计8.7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773万余元。

交易近9亿获利1773万

该案例信息显示,王鹏在2008年11月~2014年5月,担任某基金公司交易管理部债券交易员,在工作期间,其作为债券交易员的个人账号为6610。

因工作需要,某基金公司为王鹏等债券交易员开通了恒生系统6609账号的站点权限。自2008年7月7日起,该6609账号开通了股票交易指令查询权限,王鹏有权查询证券买卖方向、投资类别、证券代码、交易价格、成交金额、下达人等股票交易相关未公开信息。

不仅如此,自2009年7月6日起又陆续增加了包含委托流水、证券成交回报、证券资金流水、组合证券持仓、基金资产情况等未公开信息查询权限。

牛妹注意到,就在这段时间里面,从2009年3月2日~2011年8月8日,王鹏多次登录6609账号获取某基金公司股票交易指令等未公开信息,而其父王慧强、其母宋玲祥则是操作牛某、宋某祥、宋某珍的证券账户,同期或稍晚于某基金公司进行证券交易,与某基金公司交易指令高度趋同,证券交易金额共计8.7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773万余元。

其中,王慧强交易金额9661万余元,非法获利201万余元;宋玲祥交易金额7.8亿余元,非法获利1572万余元。

直到2011年8月9日,因新系统启用,某基金公司交易管理部申请关闭了所有债券交易员登录6609账号的权限。2015年6月5日,重庆市公安局以被告人王鹏、王慧强、宋玲祥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买入趋同股票占比最高达96%

监管部分调查后发现,这几个账户与基金公司交易指令的趋同度大多都在90%以上,具体来看:

王慧强操作牛某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牛某证券账户在2009年3月6日~2011年8月2日,买入与某基金旗下股票基金产品趋同股票233只、占比93.95%,累计趋同买入成交金额9661.26万元、占比95.25%。

宋玲祥操作宋某祥、宋某珍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宋某祥证券账户在2009年3月2日~2011年8月8日期间,买入趋同股票343只、占比83.05%,累计趋同买入成交金额1.04亿余元、占比90.87%。

宋某珍证券账户在2010年5月13日~2011年8月8日,买入趋同股票183只、占比96.32%,累计趋同买入成交金额6.76亿元、占比97.03%。

另外,这三个账户交易异常频繁,明显背离3个账户在王鹏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条件前的交易习惯。从买入股数看,2009年之前每笔买入股数一般为数百股,2009年之后买入股数多为数千甚至上万股;从买卖间隔看,2009年之前买卖间隔时间多为几天甚至更久,但2009年之后买卖交易频繁,买卖间隔时间明显缩短,多为1~2天后卖出。

值得一提的是,牛某、宋某祥、宋某珍3个账户停止股票交易时间与王鹏无权查看6609账号时间即2011年8月9日高度一致。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6年6个月

到了法庭辩论阶段,王鹏辩称,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亦未提供信息让王慧强、宋玲祥交易股票,对王慧强、宋玲祥交易股票的事情并不知情;王慧强辩称,王鹏从未向其传递过未公开信息,王鹏到某基金公司后就不知道其还在进行证券交易;宋玲祥也辩称,没有利用王鹏的职务之便获取未公开信息,也未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但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指出,虽然三名被告人均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但在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王鹏具有获取某基金公司未公开信息的条件,王慧强、宋玲祥操作的证券账户在王鹏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条件期间的交易行为与某基金公司的股票交易指令高度趋同,且二人的交易行为与其在其他时间段的交易习惯存在重大差异,明显异常。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二人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此外,公诉人还表示,王鹏作为基金公司的从业人员,在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后,由王慧强、宋玲祥操作他人账户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均应当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锁链,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认定王鹏、王慧强、宋玲祥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201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鹏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万元;判处被告人宋玲祥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9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慧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对三名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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