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信托备案怎么查询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信托备案怎么查询进度,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信托备案怎么查询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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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和政信定融的区别中融信托旗下有几家金融公司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是怎样的?信托成立的流程是怎么样的城投和政信定融的区别1、走的合法的通道不同

政信定融类是在地方交易所备案,走的是地方金交所的通道,地方金交所主要是归地方上管辖审批;政信信托类的信托公司自己就是通道,信托公司归银保监会管。所以走的通道是不一样的。

2、解决的优先顺序不同

对于同一个城投的融资方来说,当地方平台缺钱时,一般优先解决成本更高,资金更分散的定融小散户,然后才是解决集合类资金来源类的信托大散户的钱,最后解决的才是信托单一资金来源的钱!

当然单一资金来源的金、银租赁的钱,以及银行的钱,这些比信托的钱都还要更靠后解决,因为租赁、银行的资金成本比信托的成本更低,缺钱时,一般都是优先考虑解决掉成本更高的资金。

因为城投在考虑解决方式,他们想的是要把欠的钱全部还掉,城投要考虑违约后造成的社会影响,小散户钱少、事多、喜欢不按规矩也不懂规矩的乱出牌,影响很不好,所以一般都是优先解决最小小散户的钱。至于施工方的钱,解决的顺序更排在银行资金之后,也正因为如此,才会有施工方愿意跑出来做贴息融资,然后尽快拿到工程款。

3、风控措施上也有区别

政信信托类的一般都会有土地抵押,政信定融类的很多是没有土地抵押,不过有些政信定融类的也有土地抵押。

但实际上,土地抵押没有实质性作用,真违约了,几乎不可能去处置地方ZF手里面的土地,所以那仅仅是个包装出来更好看的风控形式,地方上任何一个部门不配合您,那就没法处理抵押的土地,至于质押的应收账款更没啥实际意义,希望读者们能早日理解到政信真实的一面。

之所以政信投的就是信仰,投的就是地方ZF的信用,至于其它风控形式,那都是摆设。看政信的信用,更多看的就是该地的区域财政实力和项目违约后的违约成本,区域财政实力越强,违约成本越高的项目,遇到延迟还的几率越低,至于终极风险嘛?只要是纯正的平台公司类的政信项目,少碰产业类的国企和普通实体类的国企,长期看全国都是一盘棋,终极风险都是无限趋近于零,能伤到本金的几率极小。

4、打款方式也不一样

信托的模式是,投资人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把钱打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把钱打给城投,还款时也是城投先把钱打到信托公司专户上,信托公司再把钱打给投资人,信托公司在里面起到了一定的信用中介的作用,尤其是早期像2018年之前的信托,不仅收益高,而且绝大多数都是刚性兑付的。但自从2017年的去杠杆之后,因为信托的规模大,融资成本高,所以最近这几年一直都是监管层重点整治的对象,监管层要求信托公司不断地压缩融资规模,压待收,信托的规模已经从巅峰期的30多万亿,压降到20多万亿待收,像今年的目标还是要进一步压缩一万亿的规模,尤其是信托公司流向地产公司的规模,限制得最厉害,因为信托融的钱,以前有几乎超过一半资金流向地产,落实房住不炒的大方针下,就必须要落实各类融资通道流向地产的资金,不仅是地产类信托的被严格限制,银行放给地产公司的钱也是被严格限制。

政信定融类是投资人直接把钱打给城投公司,回款时也是城投公司直接把钱打给投资人,这种是最直接的点对点的模式,银行流水一清二楚,没法赖账了。产品结构一般就是这么设计的,也只有这么设计,才能把道德风险降到最小。因为最近这两年,就有因为产品流程设计不合理,而发生过道德风险的先例。像前段时间被曝光的浙N科技项目,那只发生道德风险的根本原因就是投资人没有把钱直接打给城投公司,而是打给交易中心,然后管理人又跟交易中心的人互相勾结,钱没有足额地给到城投公司账户上,资金被挪用去兑付其它项目去了,最后项目到期后,违约了,浙n科技肯定是只会还自己借的钱了。据我们了解的是浙江那边一点都不缺钱,区县级的政信,五点几,六点几的收益率,市场上都有很多人在买,哪会少你小散户那点钱哦。

5、起投门槛不同

好点的政信信托类的项目起投门槛三百万,至少也是一百万起投,政信定融类项目一般是二三十万起投的比较多,十万起投的都比较少。

中融信托旗下有几家金融公司中融信托旗下的财富管理有几家店大唐、新湖、恒天、高盛、丰圣。

68家信托公司那央企背景信托公司有哪些啊信托公司的实力都很雄厚,大部分都是央企背景,注册资金都很庞大。如中信信托、中融信托。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是怎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有何要求?名称是否必须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答: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2、目前一些地区对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及经营范围、名称等变更采取了相关的限制性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但客观上又无法完成工商信息变更的,如何处理?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考虑到近期各地相关工商注册政策处于调整期,为不影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需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同时确出于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的,申请机构应书面承诺不开展与本机构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并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诺情况应如实告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有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如实告知其投资者。

若申请机构具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明确禁止的经营范围,应进行整改并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请,此类情形包括:私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包含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实收/实缴比例等有何要求?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并未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特定金额以上的资本金才可登记。但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机构需要制定哪些基本制度?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等规定制定并上传相关制度,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此外,法律意见书中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出具意见。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若私募基金管理人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难以完全自主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该机构可考虑采购外包服务机构的服务,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专业服务。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若存在上述情况,请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同时提交外包服务协议或外包服务协议意向书。

5、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是否影响登记备案?

答: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则需做好相关事实性陈述,说明管理人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私募基金备案

1、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的备案流程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公告》发布之前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待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办理通过后,按照正常流程提交私募基金备案。

2、怎么判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人标准?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有关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应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包括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验资证明、银行回单、包含实缴信息的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出资证明文件。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不允许代付代缴。

4、无托管的私募基金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除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若私募基金没有托管,请补充提交所有投资者签署的无托管确认书(“无托管确认书”中说明“本基金无托管”),或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里说明,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产品无托管且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章节。

5、私募基金投资者中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的,需要穿透吗?

答: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请核实其是否在协会备案。如果已备案,请在“投资者明细”中填写产品编码;如果没有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并在“投资者明细”中单独列表填报该合伙企业、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出资情况。

6、私募基金投资者包含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三)项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

7、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从业资格没有满足《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可以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吗?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逾期未取得资格的,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含法定代表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法律意见书

1、同时进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的,能否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

答:若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变更事项相互关联的,可以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法律意见书中应说明相互关联的情况,并分别就提请变更的各类事项逐项发表意见。

2、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是否要根据整改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若依据机构整改后的情况发表意见,出现与协会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情形,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要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应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需要变更的事项通过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或年度变更申请完成。法律意见书应对公司整改并完成变更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应与协会公示信息保持一致。若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结果出现与协会公示信息不一致的,应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不一致原因并详尽说明情况。

3、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遍反映法律意见书通过率较低,且对退回理由不太理解,能否给予详细解释?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后,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首只基金备案补提法律意见书申请通过机构数量较少,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申请机构未遵循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原则,兼营非金融业务、信贷业务,未设置相应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拟同时从事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或者同时开展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二是法律意见书未认真核实申请机构从业人员、资本金、住所、设施等情况,未有效确认机构实缴资金信息,不能确认有足够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三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与申请机构真实业务不符,甚至简单抄袭模板,相关制度不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近期随着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对《公告》相关要求的逐步理解,申请通过情况已逐步改善,并趋于正常化。

信托成立的流程是怎么样的信托项目的工作流程一般是筛选项目——尽职调查——项目初审——项目终审——项目报备(银监会备案)——项目募集——项目成立(成功募集资金将信托资金交给融资企业)——项目后续跟踪与管理——项目归集或处理(资金回笼)——项目结束。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信托备案怎么查询和信托备案怎么查询进度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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