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信托如何保护隐私和信托如何保护隐私权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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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信托的利弊信托是否等于万全保险箱?同样是金融业,为什么信托要低调很多呢?年轻人如何处理数字遗产香港信托的利弊1.法例环境高度保密。

香港信托对客户的隐私保护有严格、完整的法例体系支持,如《香港隐私条例》、《香港受托人条例》,有了这两条法例,客户个人信息数据不需要向任何机构和国家透露。

2.监管形式高度严谨。

香港信托业属于交叉金融行业,受财政司司长直接监管,并由金管局、积金局、证监会、保监局的多方权威监管。

3.托管方式高度独立。

信托内的资产为封闭管理,根据《香港受托人条例第89条》,受托人的运作账户与客户的信托账户独立,客户信托资产不会被任何风险波及。由此可见,香港信托在严谨、权威的安全保障下可信度是非常高的,这也是香港信托服务至今近百年历史还能屹立不倒的原因

信托是否等于万全保险箱?近年不少人士成立信托,把自己的财产放置其中,目的林林总总,包括为保全家族企业并作长久的传承安排,避免后人争产,避免财产被债权人夺取,私隐及人身安全理由,甚至是为了避免离婚后分产给配偶。可是,信托安排是否无论如何都牢不可破?成立人(Settlor)可以对信托中的资产保持多少控制?享有多少权益?

信托的性质

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当中受托人(Trustee)须为受益人(Beneficiaries)的权益而持有及处理被托付的资产。因此,信托并不是成立人拥有的公司,信托中的资产也不属于成立人(除非成立人是唯一受益人)。

成立信托时,成立人把自己的资产转让到受托人名下,并于信托契约中指明信托的目的、受益人、受托人的权力和义务、成立人保留话语权的事宜(如投资的权力)等。另外,成立人也会在签订信托契约后向受托人发出意愿书(Letterofwishes),提出其对信托的管理的意愿。受托人可参考这些意愿,但理论上其决定不受意愿书约束。

信托在成立人身故后仍然有效,所以,有些人士成立家庭信托,嘱咐受托人运用当中的资产及其收益以支付配偶、父母、子女、子侄、孙儿(甚至是当时尚未出生的后人)等受益人将来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这也可防止后人争产,也可避免资产过早分配给后人导致挥霍,因为资产已经在成立人生前转给了受托人。

什么时候信托会被挑战?

中国国内人士的信托多是依照境外法律成立的,当中包括开曼群岛(CaymanIslands)、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VirginIslands)、根西岛(Guernsey)、泽西(Jersey),甚至是某些欧洲国家,例如塞浦路斯(Cyprus)。这些国家有信托法律说明信托的性质和各持份者的权利及义务,可是,有资产的安排往往就有争端,更何况,争端有时候不在该等国家,而是成立人或其家人所住之地、其经营企业的地方、信托管理的实际所在地等。因此,信托安排是否稳妥是个复杂的问题。

以下的讨论泛指中国境外成立的信托。

信托被挑战的原因包括以下方面:

1.资产被追回

据某些国家的规定,夫妻的资产是属于家庭的,即使资产在丈夫名下,他也不可以随意把资产转让予受托人且排除妻子为受益人。

另外,如果一个企业家把自己的财产转到信托去,不久后他的企业经营失败甚至破产,债权人向他追讨直接债务或要求他承担担保人责任时,债权人也有可能把信托下的财产追回。在这种情况下,尤其是成立信托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时,信托安排保护不了该等财产。

2.成立人的权力过大

某些国家允许成立人保留重要的权力,例如:变更信托契约,更换受托人,增加或减少受益人,就信托资产的处置指示受托人,作出投资决定,选择投资顾问等。成立人越是运用该等权力就越是削弱信托的稳健性,因为如果信托的主要事务实际都由成立人做主,信托就可能被法院视为虚拟安排,信托资产则被视为仍然属于成立人。

有些成立人知道他们不能以成立人的身份控制信托资产或受托人,因此安排自己或家人担任信托的“保护人”(Protector),目的是保护信托资产,并就资产的处置和投资向受托人提供意见。但如果保护人运用权力的力度过大,情况就如成立人权力过大一样,可能达不到成立信托的原意,导致信托被挑战。

香港终审法院过去曾处理一宗案件(PoonLokToOttoformerlyknownasPunLokToOttov.KanLaiKwanalsoknownasKanLaiKwanKayandAnor(2014)17HKCFAR414),有关在离婚过程中法庭如何看待其中一方所成立的信托的问题。案件涉及一个于泽西成立的信托,成立人及保护人均为潘乐陶先生,他也是受益人之一。他对信托拥有很大的权力,可以更换受托人,而受托人往往遵从他透过意愿书提出的意愿(包括在增加受益人、分派信托收取之股息的安排等)。另外,受托人移除受益人或更改信托契约条款前,必先取得潘先生(作为保护人)的同意。法院认为潘先生一直主导信托的管理和资产分配,信托资产实为他拥有,当他离婚时,全部信托资产均会被视为他可用的财务资源,因此,前妻可分割信托资产的一半。

另一例子是新西兰的案件(JSCMezhpromBankvPugachev[2017]EWHC2426(Ch))。该案涉及五个新西兰信托,成立人Pugachev先生同时为保护人,他广泛的权力包括否决受托人行使其权利(如投资、分派或移除受益人),增加或移除受益人,开除受托人等。当他的债权人挑战信托时,法院认为该等信托为虚拟安排,信托的作用是让Pugachev先生维持对资产的拥有权,可见信托有时候起不了防火墙的作用。

另外,在十多年前英国的一宗离婚案例中,丈夫在婚姻期间将其部分资产转移到一个信托里。在法院考虑前妻可分割丈夫的资产是否应包括信托资产时,法院认为关键问题是:如果丈夫要求受托人预付信托资产给他,受托人是否很有可能会遵从,也就是说,成立人能否轻易取得信托资产。

3.成立人实际控制信托中的资产

如果信托资产只是私人公司的股份,而成立人实际上是该私人公司的董事或控制该公司的董事会,掌管公司的业务,受托人对公司的管理甚少干预,只维持被动股东的角色,法院可能认定信托资产的实际控制人是成立人,而非受托人。潘乐陶先生成立的信托中唯一资产是一家百慕大公司的股份,受托人只是公司的被动股东,而潘先生则控制该公司的董事会,可控制公司的发展、投资、派息等重要事务。这也是香港法院视信托资产为潘先生的资产的原因之一。

信托安排还有什么税务风险?

无论信托在法律上是否被挑战,个别国家的税务机关也不一定完全按照信托下的资产分配安排征税。

例如: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新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引入了“受控外国企业”概念。根据该概念,如果中国税务居民成立人对信托持有的公司有控制而该公司是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且无合理经营需要,中国税务机关有可能将有关公司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个人的部分,计入该居民个人的当期收入,从而产生个人所得税风险。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信托成立人单方面将共有财产投入信托,而此前没有做有效的分割,除了可能会引起以后的法律纠纷外,也可能产生复杂的税务问题。例如在其配偶是中国大陆以外其他一些有赠予税或遗产税的国家(地区)的税务居民的情况下,根据所设立的信托类型,信托安排可能会产生当地赠予税/遗产税或/和所得税的影响。

因此,在成立信托之前应作充分的筹划和考量。

适当操作信托及其他安排

虽然某些信托会被挑战,但从过往案例中我们可以了解如何适当操作信托安排,包括:

?成立信托不能违背法律保护某些人士或关系的目的(例如夫妻的共同财产),也不能不诚实地逃避债务;

?成立人和保护人行使权力时需考虑此举会否过分摊薄受托人的权力,也应避免过分控制信托的安排和资产;

?不一定需要把所有资产转到信托中,即避免把所有资产放在“防火墙”内;

?在成立信托时可根据成立人的具体目的,考虑不同的信托架构(如全权信托﹑备用信托等)。

而且,信托往往是家族企业传承的其中一环而已,在成立家庭信托时,成立人也可考虑同时建立“家族治理原则和措施”和进行其他安排,以避免重要事宜只由成立人决定而导致信托过份偏离其原意:

?执行合规而高效的家族资产持有和营运架构;

?定时跟踪管理家族成员税务居民身份的变化;

?订立家族宪章,说明对发展家族业务的任务、政策和方针;

?成立家族委员会以助受托人管理信托资产,并在投资、业务经营、股息政策、家族成员参与管理、向家族资产借贷的条件、个别成员退股和增股的方法、禁止行为等方面进行集体决定;

?立遗嘱以分配信托以外的资产;

?结合保险产品的运用。

同样是金融业,为什么信托要低调很多呢?1、信托投资准入门槛高。信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合格投资者,而合格投资者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任意一个(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100万,(3)最近3年内个人年收入超过20万或者家庭年收入超过30万。因而我们可以简单的将信托投资的门槛列为100万。能拿出100万进行信托投资的人其资产肯定远远不止100万,资产能够达到这个水平的人数在国内并不多,而有这个身价同时又去投资信托的人的数目又会减少许多,毕竟更多的人会投资于其他理财产品,比如股票或者银行理财,因而信托的投资者数量比较少,自然关注度或者曝光率就比较低。

反观银行,只要你有证件,就可以办理银行业务,如办卡、存取款等等,5万元以上就可以买银行理财;对于证券而言,只要你有身份证、银行卡,就可以到券商开户,有上千元的资金就可以买卖股票。因而对银行和券商而言,客户群体庞大,客户办理业务的频率也较高。因而一旦出现什么问题,影响的消费者数量较多,曝光率相比信托而言更高。

2、信托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强。能够拿100万投资信托的人中绝大多数也会有其他领域的投资,而且这些人对投资向较普通人而言也更加了解。此外,有100万投资信托,那么其资产也远远不止100万这个数目,因而即使其投资亏损,也不会对其生活产生太大的影响,即这些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比较强。

对于银行或者券商的普通消费者而言,其资产总额较低,投资经验可能也不是特别丰富,产生亏损对其生活质量的影响也比较大,风险承受能力较低。

3、富人比较低调。能够投资信托计划的投资人基本上都是富人,而富裕的人群一般比较低调,也比较注重个人隐私,即使投资由于管理人的失误导致亏损,大概率上会通过私下协商的方式解决,选择向社会进行公开的毕竟还是少数。

而办理银行或者券商业务的消费者,投资出现亏损时,可能会采取过激行动或者诉诸媒体求助,或者向朋友同事等抱怨。

由于以上原因导致信托投资者本来就少,风险承受能力强,比较低调,因而曝光率就比较少;而银行和券商客户数量众多,风险承受能力弱,投资出现亏损进行投诉或者采取过激行为的也不时出现,曝光率也就更高。这就给我们造成一种银行、券商比较高调,信托低调的错觉。这种情况类似于高尔夫球比较低调,篮球足球比较高调是一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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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人如何处理数字遗产需要注意及时处理数字遗产,以防信息泄露和安全隐患。因为随着人们生活中越来越多的数字化信息与活动,数字遗产的保护与处理显得尤为重要。年轻人因为拥有更多的数字资产,如社交账号、网上存款、云盘、电子邮箱等,因此需要及时处理数字遗产,以免隐私泄露和信息安全隐患。可以将重要信息保存在可靠的网络存储上,设置复杂的密码并妥善保管密码。另外,应及时更新授权人名单,明确授权对象和权利分配方法,确保数字遗产得到合理的处理和保存。

关于信托如何保护隐私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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