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预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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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新股发行规则股东大会预告规则新股发行规则上交所上市首日:
集合竞价: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
连续竞价: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盘中临时停盘: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正负10%的,盘中临时停牌30分钟。停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14:57,当日14:57复牌,进入收盘集合竞价阶段。
深交所上市首日:
集合竞价:发行价的上下20%(超过120%,但未超过144%的申报,不能参加开盘集合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连续竞价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参与连续竞价)
连续竞价: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盘中临时停盘: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正负10%的,盘中临时停牌30分钟。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
股东大会预告规则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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