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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该怎么办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房屋评估结果申请复核,复核公司10日之内,没给予答复,怎么办怎么申请事故认定复核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该怎么办1、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后,应将每套拆迁房屋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出具评估报告进行公示。

评估结果公示后,拆迁当事人认为评估机构适用的法规政策不当或者评估报告认定的情况与事实有出入,并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公示时间内书面向原评估机构提出申请复核。

2、原评估机构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10日内作出变更或不变更原评估结果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复核结果。

拆迁当事人对经复核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裁决部门受理裁决申请后,可提请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可作为裁决依据,裁决部门自受理裁决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5年。

第十二条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第十三条评估委员会召开最终评估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最终评估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估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评估委员会可以下设办公室或者委托社会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评估专家组负责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评估专家组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四章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十六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

(二)审核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资格;

(三)组织实地考察和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四)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

(五)公示评估结果并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

(六)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七)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核备案。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情况以及获得5A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上报民政部。

第十八条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回避与复核

第十九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向评估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条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二十一条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复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评估专家代表的初步评估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四条评估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第二十五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评估工作纪律。

第六章评估等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第二十七条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第二十九条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第三十条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四)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五)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

第三十四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社会组织评估经费从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十六条社会组织评估标准和内容、评估等级证书牌匾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房屋评估结果申请复核,复核公司10日之内,没给予答复,怎么办1.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指出评估结果存在的问题。

2.复核评估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3.对复核结果有异议。

4.评估专家鉴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因此,对专家鉴定结果不服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菁英小助手

怎么申请事故认定复核如果您对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您可以通过以下步骤申请事故认定复核:1.准备材料: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包括事故发生地点的照片、事故报告、事故记录等。2.找到责任方:确定与事故相关的责任方,包括对方驾驶员、保险公司等。3.联系保险公司:与自己的保险公司联系,了解他们的复核政策,以及提交复核申请所需的材料。4.填写申请表格: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填写相应的事故认定复核申请表格。确保提供详细和准确的信息。5.提交材料和申请表格:将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如证据和资料一同提交给保险公司。最好使用挂号信或其他有追踪的快递方式,确保文件能够及时送达。6.等待结果:保险公司将对您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调查。您需要耐心等待一段时间来收到他们的答复。在等待期间,您可以与保险公司保持联系,了解复核进展情况。7.审议结果:如果保险公司认定您的申请有效,他们将进行复核并重新评估事故认定结果。他们可能会要求进一步的调查或专家意见。最终,他们将就复核结果通知您。请注意,在申请事故认定复核之前,请确保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中的规定。如果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满意,您可能需要寻求法律咨询或通过其他渠道解决争议。

公司设立评估复核案例和公司设立评估复核案例分析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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