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1-1-14 9:46:47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来源财政部网站)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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