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进口对苯二甲酸实施临时反倾销
商务部对进口对苯二甲酸实施临时反倾销
商务部对进口对苯二甲酸实施临时反倾销 更新时间:2010-2-4 2:02:25 商务部2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决定自2月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对苯二甲酸时,应依据初裁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征收幅度为2.4%-20.1%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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