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进口对苯二甲酸实行临时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对进口对苯二甲酸实行临时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对进口对苯二甲酸实行临时反倾销措施 更新时间:2010-2-5 0:00:39 2月2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4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初步裁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国内对苯二甲酸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公告,自2010年2月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对苯二甲酸时,应依据初裁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征收幅度为2.4%至20.1%不等。 对苯二甲酸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73611和29173619,是聚酯纤维和非纤维聚合物的重要基础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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