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爱痴狂!基金经理向恋人透露产品信息非法交易4300万却反亏150万

又一起公募老鼠仓案大白于天下,而作案动机竟是为了谈恋爱?

1月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刑事判决书,某公募基金经理吴某某为保持并发展恋爱关系,不惜利用职务之便向对方透露交易股票未公开信息,利用对方母亲账户非法交易金额超4300万元。

然而,多番操作下,账户反倒亏损157.19万元。最终,因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两人双双陷入囹圄。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为了谈恋爱铤而走险

判决书显示,本次涉案男主角吴某某,出生于1979年,研究生文化,原系某公司研究部经理。

涉案女主角侯某某,出生于1969年,大专文化,无业。

2015年1月9日~2017年1月15日,吴某某先后担任某基金公司“成长先锋基金”、“卓越制造基金”的基金经理。

期间,他有意追求一起打球的侯某某。在和侯某某的交往过程中,他有谈过自己对股市板块及大盘的分析。

为了保持并发展与侯某某的恋爱关系,吴某某向其透露其职务获取的上述基金交易股票的未公开信息,由侯某某使用实际控制的其母“王某”证券账户,先于、同期于或晚于吴某某管理的上述基金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52只,交易金额4377.73万元。

不过令人惊讶的是,一番操作下来,“王某”的账户却合计亏损157.19万元。

据吴某某供述,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他在某基金公司担任成长先锋基金和卓越制造基金的基金经理。成长先锋基金由他个人决策下单,卓越制造基金由他和许某某共同管理,他有下单决策权,能实时看到基金下单持仓情况。庭审中吴某某承认操作过侯某某的股票账户。

侯某某当庭供述称,她和吴某某交往中知道吴某某在某基金公司工作,吴某某会把对股票的分析意见告诉她。2015年10月、11月,因为股票亏损很多,吴某某提出帮她解决,她就将证券账户提供给了吴,至2016年1、2月期间,这个账户内的交易不是她在操作。

经查,在吴某某在职期间,“王某”账户共交易股票106只,符合趋同交易特征的股票共计54只,趋同比例50.94%。趋同交易金额为4592万余元,其中买入趋同股票的成交金额为2997万余元,卖出趋同股票的成交金额为1595万余元,合计亏损162万余元。

2014年符合趋同交易特征的股票1只,趋同交易金额3万余元;2017年1月16~2017年7月31日期间符合趋同交易特征的股票1只,趋同交易金额9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交易信息,违反规定,帮助被告人侯某某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股票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二人于2019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

双双入狱

对于上述违法事实,吴某某与侯某某的辩护人均提出建议免除刑事责任意见,不过遭到法院驳回。

侯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单向趋同不应计入违法交易金额,吴某某直接交易的股票金额不应计入侯某某犯罪的金额,即使认定,对这部分侯某某应负次要责任;侯某某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与吴某某无串通、共谋;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大于侯某某,应负主要责任,建议免除侯的刑事责任。

对此法院辩称,侯某某明知吴某某为基金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吴某某知悉的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利益亦归属于侯某某,两人在本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侯某某将自己的证券账户交给吴某某管理,对吴某某的交易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趋同交易期间内发生的单向趋同交易、双向趋同交易金额均应计入证券交易成交金额。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

吴某某辩护人则提出,吴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侯某某证券账户与吴某某管理的基金存在54只股票的趋同交易,时间持续近两年,相关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来源应为吴某某,并可排除吴某某无意间透露给侯某某的可能。

其中,T=0的同日趋同交易股票为11只,与侯某某当庭供认曾将自己的证券账户交吴某某操作相印证,可认定吴某某故意将未公开信息提供给侯某某的事实。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给出了判决:吴某某、侯某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9日起~2020年1月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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