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入存放境外10月试点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10月试点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10月试点 更新时间:2010-9-1 4:26:34 本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北京、广东、山东、江苏四个省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 根据通知,试点期间,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严格审核企业资质的基础上,核准境内企业在境外开户。该境外账户用于存放境内企业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并用于货物贸易和部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对外支付。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析认为,开展出口企业收入存放境外试点可便利境内企业资金运作。对于跨境贸易收支较为频繁的企业,有助于其减少外汇资金跨境划转费用及汇兑成本。对于参与国际市场程度较高、集团化管理能力强的企业,可促进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境外融资成本,进一步增强国际竞争力。 中国外汇投资研究院院长谭雅玲表示,试点之后,企业的出口收入不必回流境内,这对于企业来讲不仅避免了繁琐手续,而且出口企业能更方便地对出口收入进行使用,例如可以直接购买国外的设备,还能避免汇率变动的一些风险。另外,试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还能够缓解外汇储备不断增长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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