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存量浮动利率,工商银行授信规则_1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为协助广大公司客户做好法人客户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总体原则
我行将秉承“依法合规、安全有效、简便易行”的原则,在与客户协商的基础上,实行法人客户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
二、转换范围
2020年1月1日前,我行已发放的和已签订贷款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法人客户浮动利率贷款。
以下法人客户贷款可不转换:
(一)剩余贷款期限不足一个重定价周期的法人客户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即原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早于下一次重定价日的法人客户浮动利率贷款。
(二)法人客户固定利率贷款。
三、转换规则
(一)定价基准。按照人民银行〔2019〕第30号公告要求,经与我行协商一致实施定价基准转换的,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相应期限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LPR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贷款期限确定,原合同贷款期限在5年(含)以内的,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原合同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二)加点数值及利率水平。加点数值确定后,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三)重定价方式。定价基准转换的同时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
六、温馨提示
(一)疫情期间我行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将与客户一对一联系,协商定价基准转换具体事项。疫情结束后,请前往我行贷款经办行办理。
(二)定价基准变更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将根据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变更时确认的加点数值重新计算贷款利率水平,届时请关注还款变化并按时足额还款。
(三)定价基准转换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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