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信托继承特点这个问题,信托继承特点包括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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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托帐户家族信托财产到期后所有权归谁民法典继承编的性质为什么要设立家族信托?什么是信托帐户信托帐户是一种由委托人向信托公司委托管理的资金帐户。信托公司会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来管理这些资金,包括投资管理、保管、账务等方面。委托人可以选择设置不同的受益人,并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资产。

信托帐户的主要优点是能够为委托人提供资产保护、秘密性和避税方面的优势。此外,信托帐户还可用于资产规划、遗产策划和慈善捐赠等方面。需要注意的是,信托帐户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要选择信誉良好的信托公司进行委托管理。

家族信托财产到期后所有权归谁根据一定的顺序来确定归属权。具体确定方式如下:

1、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关系是依委托人之意志而设定,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对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人作出明确规定的,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当然归属于信托文件所规定的人。

2、归属于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当信托文件对信托终止信托财产的归属人未作规定时,因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就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所以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最符合信托的目的。如果信托终止时,受益人已死亡,根据继承的一般原则,受益人取得该信托财产的权利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

3、归属于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由于设立信托前,信托财产为委托人所有的财产,因此当信托文件对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人未作规定,而受益人和受益人的继承人已不存在时,信托财产回归于委托人最为公平、合理。如果委托人已死亡,委托人取得该信托财产的权利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继承编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部分为继承编,共计45条,是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对遗产、继承人、遗嘱等多方面内容进行了完善,设计更为严谨规范,更加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且回应了时代发展与司法实践的新要求,为相关民事主体的继承权提供了更加全面有力的法律保护。

一:扩大了遗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民法典》以概括的方式改变了现行《继承法》第三条采取“列举+概括”的方式规定遗产范围,这符合财产类型日益增加和财产形式不断丰富的情况下、即使名列也难以全面无遗漏涵盖遗产全部的要求。

二:扩大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适用代位继承制度,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三:增加打印遗嘱、录像遗嘱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类遗嘱形式,与时俱进大大便利了当事人订立遗嘱。

四:公证遗嘱不再优先

《民法典》删除了原《继承法》关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民法典》在第1142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便利了更改遗嘱的方式,遗嘱效力高低的判断不再以是否经过公证为标准,而是直接由最后一份遗嘱确定财产分配。

五:明确了转继承

《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了转继承的内容,为现实中的转继承问题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原《继承法》未明文规定转继承的内容,转继承的概念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转继承的内容。

六:扩大了遗赠抚养协议中抚养人的范围

《民法典》第1158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将现行继承法相关规定修改为“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适当扩大抚养人的范围。

七:增加继承人宽恕制度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只要继承人不存在杀害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等严重犯罪行为,则给予“犯错”继承人改正和被宽恕的机会,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缓和家庭成员间的矛盾关系。

八: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现行《继承法》对遗嘱信托一直是空白,此条新增规定为法院裁判和规范当事人的遗嘱行为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民法典》的继承编首次将遗嘱信托写入法律,是对现实需求的积极回应。

九: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1146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继承编除了增加遗嘱信托的规定之外,还增设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职责、报酬请求权以及侵权责任。

为什么要设立家族信托?所谓的“家族信托”,通俗的将,即信托机构受个人或一个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他们的家族财产,进而实现财富长远的保值增值以及有序传承,不至于富不过三代,避免财富被家族的不肖子孙挥霍殆尽的风险。

家族信托有一大特点,就是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相分离。即是说,如果一个家族或富人一旦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就意味着该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就不再属于这个家族或富人了。

当然,收益权还是属于这个家族或富人,即是说,这些财产创造出来的收益,可以按照这个家族或富人的意愿来进行收取和分配;

而家族信托还有另一个好处,即将资产与家庭纠纷之间设立了一道防火墙,使其免受影响,如如果遇到家族内部离婚挣家产,或者是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任何影响。

也正是因为如此,家族信托才在西方的富人阶层颇受青睐,因为他们即能够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又避免了很多令人头疼的纠纷局面;

如众多耳熟能详的西方大家族如洛克菲勒家族、肯尼迪家族,都已借道家族信托基金会的财富传承财富,再如比尔盖茨、新闻大王默多克等都有自己的家族信托。

在中国,改革开放40年间,中国出现了一大批家族富豪,中国的富人们又向来有“富不过三代”的魔咒。所以,出于财富传承的考虑,如今而家族信托逐渐被中国的富豪们接受认可。

【T教授说】

好了,关于信托继承特点和信托继承特点包括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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