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信托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和信托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最新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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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信托投资如何进行?信托投资公司的哪些情形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信托产品延期将近一年,该找谁要钱?融资租赁管理办法20220信托投资如何进行?谢邀,冲着这问题,我也想分享一些自己的想法,尤其是在2022年刚开年不久,希望可以帮助您在2022的信托投资!

一信托业入还是不入没错,我是信托从业人员,而且2022年正好是第十个年头!

为何强调这一点——“立场决定观点”

作为信托从业人员,那大前提几乎都是默认认可信托的前提下,给出相应的建议或者意见......

但当下,确如提问人所说:经济下行,国内资管行业仍在整顿当中,信托业已打破刚兑,这遍意味着信托投资并非“一劳永逸”,也是会收益打折、本金亏损甚至不无血本无归的可能!

因此也市面上也有一种声音,尤其是有过信托从业经历的“专家朋友”,会对当下信托业提出质疑,会认为信托昔日的辉煌更像是在经济全球化红利、改革红利以及人口红利和制度红利下的产物,一旦这些光环逐渐褪去,信托便显露“本来面目”,而正处信托行业转型,一时间信托业似乎前途渺茫......

各花入各眼,观点背后自有其客观事实支持,因而言论也并非空穴来风,真正的差别仍是“信息差”和“认知差”——这也正是投资的本质——但投资的利弊、优缺点、全面又客观的呈现在投资人的面前,只要投资人智力正常,定能找出绝佳选项,可事实往往事与愿违!

因而,我的第一个观点是:如果您是初涉信托,不妨多听听不同的声音,兼听则明,而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声音往往让您“心生怯意”——这是人性,扒开缺点往往比赞颂优点更能说服人

如果您退却了,不必遗憾,资管市场很大,优质资产很多,总有一款适合您,不必单恋信托——投资人最大的权利便是决定“投或不投”,一旦资金投出,个人投资者难有话语权,一旦险遇逾期,与砧板鱼肉无二!

二2022信托还能不能投资分享两个客观数据(我老说这,是因为它值得关注)

一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披露数据,信托资管规模20万亿左右,次于银行理财和公募基金。

二,中信登披露数据,目前信托市场存量的自然人投资者已突破100万了,

另外还有几个信息点也值得关注:

一,截至目前,信托资管规模的峰值是27万亿,对,信托行业的资管规模在下滑,而且2022年,相信这一数值还会下跌,当然也不会跌得太离谱,19万亿这数值到年底应该能保住(个人预判,仅供参考)

二信托领域的自然人投资人已经连续7个季度连续增长——这其中确实有不少人因为各种原因离开了,所以100万这数值是存量、存量;存量自然人投资者,连续7个季度!!

所以20万亿的资管规模是否有您的一份,100万大军,您是否也是其中一员,还是那句话,决定权在您,这份权利须审慎运用!

三2022有哪些信托业务此处分享,我仅以个人投资者为例

个人投资者最常接触的信托业务有:工商企业类信托、城投基建信托、房地产信托以及创新业务如TOF、固收+

当然还有家族信托(此处不展开)

A工商企业类信托

如上图所示,20万亿元的规模中,资金信托规模在15.67万亿,而其中工商企业类信托规模占比第一,规模4.54万亿,这也贴合了监管层对金融机构的引导——支持实体经济,所以这类业务,不论长短期都是监管层鼓励的业务类型,行业政策向好,关键在于真正落脚与优质项目(底层资产、融资方实力、信托公司风控等)

之前在2018-202年,股市波动,而当时大部分此类信托的融资方都是上市公司,而且大多民营背景,易受市场波动影响,所以在当时不少此类项目逾期、如安信信托的大量信托项目逾期,与此也是关联不浅,因而市场口碑不佳,若有意向,建议优选有母集团背景的央企信托,深耕熟悉领域,布局供应链,这类项目前景不错,如

中粮信托背靠中粮集团,2022开年的财报,各项数据都很养眼,与金融机构和纵深业务深入结合不无关系

B城投基建信托(投向基础产业)

规模1.96万亿,占比12.52%一直是传统三大业务之一(说多了,这部分不展开了)

优选经济发达地区如江浙沪鲁地区,交易对手得硬(能否发债、债务结构、短期债务占比)等等

可翻我之前回答!

C房地产信托

2021年地产行业整顿,很多有地产信仰的信托消费者都心碎了,某大也倒下了,也有不幸中奖的

有带市场回暖,投资人眼明心亮,哪怕不投资天天看新闻也晓得楼市情况了!

优质资产有,但筛选难度大,没两把刷子不一定碰!

D创新业务TOF、固收+

这类业务投向为金融市场(股票、基金和债券)

看看报表,还是投向债券是大头,占比13.6%这说明不论是信托公司还是信托消费者这"偏好稳健"已经刻进骨子里了!

当然这是监管引导“非标转标”,因而投向金融市场的资金还会加大,市面上也还是有一些好项目的,举个例子,据说华润信托布局金融市场的规模近7000亿元(尚未求证,但规模不小定是板上钉钉)这不亚于一家中型信托公司的全部资管规模了,甚至还多得多,因而行业趋势一说,可见一斑!

在好项目、好的管理人前提下,这类项目还是很可观,也有望成为信托公司的支柱业务!!

随笔而出,抛砖引玉,无法全面展开,有兴趣的朋友不妨点击投向,查询更多信托相关内容

以上,信托者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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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的哪些情形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申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信托投资管理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三亿人民币,经营外汇业务的不少于1500万美元)。

四、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信托市场状况对申请审查。

信托产品延期将近一年,该找谁要钱?国家之前已经出台了政策,所有理财产品不再承诺保本,也就是不再刚性兑付了。

虽然低风险理财产品出事儿的概率还是非常低的,但是如果您的信托产品出现了延期一年兑付的情况,您可以联合其他投资人到信托公司找相关负责人了解具体情况,也可以聘请专业律师调查该信托产品募集的资金是否用于其他用途,如果没有,那就看一看该信托项目进展如何,如果该项目还是在正常运作之中,只是因为某些原因,延期一年的话,建议您可以稍微等待一下,同时要求信托公司出具保证书,保证延期一年以后正常兑付。

如果项目已经停止运作,陷入困境,那么要积极进行维权,要求信托公司处置该项目的抵押物,接受该项目的财务工作,起诉融资方和担保方,尽早进行财产保全,收回资金或降低损失。

经过这件事以后,您应该已经了解,信托项目已经不再刚性兑付,虽说信托项目风险很小,但是也要谨慎选择,在选择信托项目的时候,尽量选择央企项目或政府城投项目,完成率比较高,赔付基本有保障。

祝您以后投资顺利,觉得好的话,点个赞吧,欢迎大家关注交流。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督管理,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各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在推动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五条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

(三)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

(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

(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第六条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第八条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五)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第九条融资租赁公司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由租赁物购买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另有约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完善以股东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第十二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识别、控制和化解风险。

第十三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商业原则,独立交易、定价公允,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融资租赁公司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融资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融资租赁公司与其设立的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之间的交易,不适用本办法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或明确融资租赁业务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购置租赁物。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购置租赁物的,应当与自身现有业务领域或业务规划保持一致,且与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专业化经营水平相符。

第十七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

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十八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密切监测租赁物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管理,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是否存在减值,及时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租赁期限届满返还或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的租赁物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赁物处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赁物持有期风险。

第二十一条融资租赁公司对转租赁等形式的融资租赁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转租赁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真实反映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和受让业务的实质和风险状况。

第二十三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和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第二十四条融资租赁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向征信机构提供和查询融资租赁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第三章监管指标

第二十六条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第二十七条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

第二十八条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第二十九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三)单一客户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四)全部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五)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银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作出调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银保监会负责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

第三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处置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模、风险状况、内控管理等情况,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三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现场监管制度,利用信息系统对融资租赁公司按期分析监测,重点关注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较大的公司。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

第三十四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现场检查制度,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一)进入融资租赁公司以及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第三十五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与融资租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融资租赁公司重大风险事件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融资租赁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

融资租赁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置。

第三十七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融资租赁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相关违法行为信息;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定期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信息资料。

第三十九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待决诉讼、仲裁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研究解决辖内融资租赁行业重大问题,加强监管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十一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专职监管员,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要与被监管对象数量相匹配。

第四十二条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是融资租赁行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依法成立的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发挥沟通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履行协调、维权、自律、服务职能,开展行业培训、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引导融资租赁公司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稳健运行。

第四十三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信息交叉比对、实地走访、接受信访投诉等方式,准确核查辖内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

第四十四条正常经营类是指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按其注册地审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单、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和简历、经审计的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规定的其他资料。

对于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且如实完整填报信息的企业,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在报银保监会同意后及时纳入监管名单。

第四十五条非正常经营类主要是指“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

“失联”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监管信息。

“空壳”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未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近6个月监管信息显示无经营;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纳入非正常经营名录,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

第四十六条违法违规经营类是指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公司。违法违规情节较轻且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处罚、取缔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七条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组织形式、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调整股权结构等,应当事先与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融资租赁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依照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处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纳入警示名单或违法失信名单等监管措施;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融资租赁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以其他形式非法集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视监管实际情况,对租赁物范围、特定行业的集中度和关联度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并报银保监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过渡期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原则上过渡期不超过三年。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特定行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过渡期安排。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关联方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予以认定。

(二)重大关联交易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融资租赁公司净资产5%以上,或者融资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融资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融资租赁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交易。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信托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和信托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最新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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