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做有限合伙人信托计划做有限合伙人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信托计划 做有限合伙人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信托计划 做有限合伙人的知识,包括信托计划做有限合伙人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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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1900万有限合伙人投资款,怎么处理?怎么追责?有限合伙制为何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光大信托是个有限合伙么什么是事业合伙人,它与股权激励比起来有什么优缺点?挪用1900万有限合伙人投资款,怎么处理?怎么追责?谢谢邀请。
遇到这个问题,应该立即向他查明真相,了解是用于合伙经营还是个人挪用。然后按照对方的态度作出处理。
一是如果他承认事实,同意交回,那问题解决。
二是如果挪用时间尚短,又一时无法交回,可以协商归还方案、签订协议,按照民事程序处理。
三是如果挪用时间超过合法期限,无法归还,可以报警,警察会按照刑事案件处理。
有限合伙制为何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金融业是people'sbusiness,同样,私募股权投资的核心竞争力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各要素按贡献分配的内在要求以及相应人才激励的市场需求,可以说是催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有限合伙方式主要动力。
从中国市场的一些实践事例看,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出资、分配、治理安排通常采用如下方式:
GP通常承诺提供基金不低于一定比例,如1%的投资金额,同时GP每年收取基金一定的资产管理费,一般是所管理资产规模的一定比例,如1-2%,用于公司的日常运营;
LP通常承诺提供不高于基金一定比例,如99%的投资金额,同时要求一个最低收益的保障(即最低资本预期收益率,目前市场上一般是6-8%),超过这一收益率以外的基金回报,LP往往约定有权获得其中的一定比例,如80%,GP获得其中的另外部分,如20%。GP不承诺基金的任何收益,不对基金的亏损负责。
GP通常由在投资方面具有专长的机构担任,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并承担无限责任;LP不插手基金的任何投资决策,将资金委托GP管理,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与公司制相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公司制要求同股同利,相同的股份享有相同的收益分配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了激励GP,根据行业惯例,通常会给予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如20%,的投资超额利润分成,而只要求管理人(或公司)投入较小比例,如1%,的基金份额。
公司制假设公司可以“永续经营”,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是每一只基金在发起时都设定了存续期(目前通常是10年左右),给投资人更灵活的投资期限配置空间。
公司制有注册资本和缴付期的规定,公司成立后一段时期内需缴足注册资本金。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通常采用“承诺出资”制,也即只有在确定投资某一个项目时,基金管理人会通知所有的有限合伙人按承诺认缴基金份额和项目总投资额计算并交付资金,由基金管理人集合资金后进行投资。由于任何资金都是有成本的(例如机会成本),有限合伙制下的“承诺出资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资金成本。
有限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有限合伙人来说,具有承担有限责任又避免双重纳税的优势是其他组织形式无法比拟的。
从上述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的比较可以看出,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GP和LP是专长和资金的合作,GP出的是人力资本,这也是投资活动中最重要的要素,主导投资活动,并承担无限责任以及收益的一部分剩余索取权,LP出的是资金,让渡投资活动的主导权以及收益的一部分剩余索取权。GP和LP是一种基于信任的受托关系。这种权力和收益按投资能力和出资大小双维度考量进行的配置,很好地契合和投资行业的特点,解决了出钱与出力的和谐统一,极大地促进了基金的发展。
正是由于有限合伙制实现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管理权的合理分配和制衡,科学的治理结构为专业投资人才建立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进而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同时有限合伙制赋予LP更灵活地配置资本,提高资本利用效率以及避免双重税收等优势,从而导致有限合伙制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理性选择。
光大信托是个有限合伙么光大信托是中国光大集团旗下的一家信托公司,它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运营的,而不是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企业法律实体,其所有者的责任通常限制在其投资额或股份的范围内。相比之下,有限合伙是一种由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和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有限,而普通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责任。
光大信托作为一家信托公司,主要从事信托业务,为客户提供信托产品和服务,包括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财富管理、投资咨询等。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光大信托的股东在公司发生债务问题时,一般只承担其投资额的责任,而不会承担额外的个人财务风险。
请注意,我的回答基于我在2021年9月的知识,因此在确认最新情况之前,建议查阅光大信托的官方网站或咨询相关机构以获取最新和准确的信息。
什么是事业合伙人,它与股权激励比起来有什么优缺点?1991年,万科企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并逐渐在中国房地产行业站稳了脚跟。为了进一步激发管理层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万科采取了一系列的员工激励计划。
万科的事业合伙人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员工激励的道路上万科也进行了经济利润奖金制度、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制度、事业合伙人制度、项目跟投制度等一系列的探索。
一、员工激励方案探索历程
2006年万科启动第一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0年万科启动经济利润奖金制度。;2010年4月启动第二次股权激励;2014年实行事业合伙人制度和项目跟投制度,这为公司经营转型提供了管理机制的支持。
1、股权激励
2006年,万科实施了为期3年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除2006年外,其余年份由于受到全球金融风暴造成的股市动荡影响,整体激励效果并未实现管理层所期望的目标。
2010年万科又推出了为期5年的股权期权激励计划【具有这种选择权的人,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此过程称为行权),也可以放弃购买股票的权利,但股票期权本身不可转让。】但是,由于此次股票是通过定向增发获得,不断稀释了股东的股权,造成公司股权进一步分散化,在不到四年的时间里,有众多高管和职工离职。
2、经济利润奖金制度
2010年,万科同时还提出了“经济利润奖金制度”,即当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超过社会平均股权收益率时,公司给予管理团队从经济利润计提的奖金,反之,则管理团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该计划的实施在当年有帮助万科实现了净资产收益率的提升。
3、项目跟投制度
2014,万科还提出了项目领投和跟投制度,要求单个项目的管理团队和公司管理层都需要用自有资金与公司共同投资房产开发项目,从而将项目经营与管理团队的利益进一步捆绑。
4、事业合伙人制度
2014年,万科的事业合伙人制度,就是在“经济利润奖金制度”基础上,提高这部分集体奖金的杠杆倍数,形成了资金池,并将集体奖金滚存下来委托第三方(实为万科控股的“盈安”财务顾问企业)利用信托计划购买万科A股股票,将管理层与公司利益进行更深层次的捆绑。同时在项目跟投的基础上发展事业跟投,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事业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制度”这一名词首先被阿里巴巴的创始人马云提出,他认为阿里巴巴合伙人为
“公司的营运者,业务的建设者,文化的传承者以及股东”。
二、事业合伙人制度的成与败
1、实施事业合伙人制度的根源
应当说,万科历次员工激励虽然也为万科的发展提供了动力,但是也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失败、高管离职等。所以,万科的核心管理层为了弥补两次股权激励制度带来的损失、解决职业经理人的激励问题、更进一步的实现公司的内部人控制权而推动并不断强化事业合伙人制度的内容。
回顾了事业合伙人制度的前世今生,读者会发现其本质就是通过将现金鼓励转化为股权激励,同时释放房地产项目部分利润以进一步将企业、项目的利益与事业合伙人捆绑在一起。归根结底,就是为了在与企业管理团队共担风险的同时实现收益最大化,同时将利益捆绑在万科的股票上。笔者虽无缘得见相关内部激励协议,但深信一定存在离职后股票与钱财两空的结局,更有甚者,应该存在一致投票权的协议以进一步实现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
2、实施事业合伙人制度的效益
事业合伙人制度的推行带来的收益是巨大的,在弥补了前两次股权激励的造成损失后,万科的营业收入也实现了持续稳定的增长,即使是在万科大股东之间发生控制权之争的2016年,万科的销售金额仍然创造了历史新高,突破3000亿元大关,同比增长39.5%,营业收入实现同比增长23%的业绩。
那么,是否事业合伙人制度不存在任何问题呢?
显然不是,我们只要追根溯源,查找事业合伙人制度设立的初衷,即可探知一二。
3、实施事业合伙人制度产生的隐患
前两次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失败,造成了股权的进一步稀释和分散,股权结构的分散化容易造成企业恶意并购出现,宝能系收购一案就是现实的例子。
同时,从事业合伙人的本质大家也可看到,其实最终公司管理层与项目管理层的利益都绑定到公司的股票,而这部分员工持股所代表的利益是掌握在万科的核心管理层的手中,万科已经属于较为明显的内部人控制。
管理层把控企业,甚至可能与大股东利益产生较大冲突,都不利于企业长久的发展。包括万科运用较大杠杆倍数来放大管理层集体奖金的行为,都为万科资金安全、股权结构稳定等埋下了隐形炸弹。
值得一提的是,自深铁入驻万科,国有层面要求万科停止该类杠杆操作,从实质上一定程度抑制了管理层控制力和资金池放大效应,有利于万科整体的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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