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信托产品 穿透,信托产品穿透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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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核查的二级投资者需签署什么资料?公募基金可以投资信托产品吗如何识别CRS下企业“实际控制人”穿透?500万买信托还是理财穿透核查的二级投资者需签署什么资料?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所以我也来非常严肃的回答一下,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常规核查问题

01、发行人股东中,如果有投资机构的,需要核查投资机构的合伙人的股权结构,直到穿透至最上层自然人股东为止,同时还要调查投资机构近三年的股权变动情况;

02、发行人股东中,如果有机构投资者的,要核查机构投资者的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

03、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

04、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05、发行人的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

0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机构投资者的设立时间和目的、股权结构变化、间接股东与发行人相关各方的关系等情况核查并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规避《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

二、核查标准及资料提供

01、核查到上市公司、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的:从股东开始核查,核查到股东的股东是上市公司为止,需要提供的资料有股东营业执照及章程、每一层股东的营业执照及章程(到上市公司、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的层面为止),及股东自身的声明与承诺。

02、针对股东为基金公司的,以管理的资管计划出资的:不需要工商登记上的股东的简历和承诺,但需要出资的资管计划的资管合同和投资人名单,名单上的投资人提供简历和声明。

03、穿透到自然人的,需要提供:

(1)各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股东自己的声明承诺;

(3)自然人的核查表和声明承诺。04权益分红的,不改变股本的:提供现有的营业执照和章程。

当然,我的回答肯定不全面,大家如果有什么补充的话可以给我留言评论,如果想知道的更多,那就请关注“拓天速贷财富”公众号,谢谢。

公募基金可以投资信托产品吗肯定的回答:不可以。因为信托的委托人必须是自然人或者机构,而基金属于基金公司旗下管理的产品。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再者,信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合格投资者,资金必须在100万以上(含100万),且100万以上300万以下自然人投资者不可以超过50人。基金的投资者资金不一定在100万以上,所以不合格,而且基金的投资者人数无法穿透到50人。

如何识别CRS下企业“实际控制人”穿透?微信公众号:华创兆丰

01

中国CRS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先来看中国政府CRS法规中的定义,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控制人是指对某一机构实施控制的个人。

●公司的控制人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

(一)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个人;

(二)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个人;

(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的控制人是拥有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合伙权益的个人。

●信托的控制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

●基金的控制人是指拥有超过百分之二十五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个人。

02

经合组织的要求:CRS与AML的一致性

值得一提的是,事实上OECD为了实施CRS并没有创立一个专门属于CRS本身的“实际控制人”的概念,所以在《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释义》中,OECD明确表示,CRS下的“实际控制人”识别与反洗钱和了解你的客户程序中“受益所有人”的含义是一致的。

03

各类机构类型的实际控制人处理方式汇总

如果我们看《管理办法》中实际控制人的定义,你会发现其所强调的一定是”个人”,也就是说实际控制人必须是个人,而不可能是其他的非个人实体。

其处理方式也不一样,结合《管理办法》的规定,科林大致把机构账户持有人的实际控制人识别情况总结如下:

机构账户持有人类别实际控制人识别要求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无需穿透识别政府机构或者事业单位无需穿透识别国际组织无需穿透识别中央银行无需穿透识别上述机构类型以外的其他积极非金融机构【如某实际经营的餐饮公司,水泥生产公司等】无需穿透识别消极非金融机构【如设立在离岸避税地的不受金融机构专业投资管理的资产持有壳公司】需穿透识别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特定保险机构和投资机构(如分类成投资机构的投资公司,基金,信托,基金投资顾问,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会等)】不需穿透识别设立在非CRS参与国的受专业管理的投资实体【如设立在美国的受专业管理的对冲基金等】需要穿透识别

04

举例探讨

关于CRS下实际控制人的识别问题,英国全球信托受托人与财产管理从业者协会曾经举个一个有些意思的脑洞例子,科林做了一些改编(纯属虚构),供大家思考讨论。大致故事情节如下:

李小姐的父亲老李是中国某能源公司的创始人,一生精明生意,勤俭持家,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出于保密,避税和财富传承的目的,老李在律师的建议下,在某英属小岛(CRS参与国)设立了家族信托持有架构,持有老李在新加坡某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余额为1亿美元)。具体的架构情况是这样的:

1)A信托

-设立地:英属岛国

-背景信息:A信托委托人是老李(已于2015年去世),A信托任意受益人为老李的女儿李小姐(55岁),A信托的受托人是同样设立在该英属岛国的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TrustCompany)。信托协议约定李小姐60岁以后可以从信托每年获取1000万美元收益,如果李小姐死亡,由其子女享受该收益。

-CRS机构身份:设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

2)私人信托公司(PTC)

-设立地:英属岛国

-背景信息:私人信托公司的董事分别为老张和老王,对该PTC的人事和财务进行控制和管理。该私人信托公司由持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B信托持有。

-CRS机构身份:设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

3)B信托

-设立地:英属岛国

-背景信息:该信托为目的信托(purposetrust),目的信托通常是为了实现特定目的设立的信托,并非为受益人之利益设立的信托,所以一般没有受益所有人。该目的信托由英属岛国当地一家持牌信托公司拥有。

-CRS机构身份:设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

4)持牌信托公司

-设立地:英属岛国

-背景信息:持牌信托公司由英属岛国当地一家XYZ律师事务所设立,属于CRS下的金融机构。该信托公司由C信托持有和控制。

-CRS机构身份:设定为金融机构

5)C信托

-设立地:英属岛国

-背景信息:C信托由XYZ律师事务所为律所合伙人之利益专门持有上述持牌信托公司而设立,该信托的受托人为律所的合伙人老刘和老陈。

-CRS机构身份:设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

持有架构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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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买信托还是理财这个一是要看自己的需求,是否是刚需,要是刚需的话直接买房,因为刚需在任何时候买房都是正确的时点,如果不是刚需,而是投资买房的话,那就另当别论。

目前房市不温不火,十年黄金期已过,不建议投资买房!二是不是刚需配置信托产品是个不错的选择,信托公司毕竟是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正规金融机构,实力强大,银行理财资金大部分也投向信托产品,不过银行理财收益4-5%要比信托8-9%低不少,在银行理财等于资金的收益让银行赚不少,基于安全度是一样的。

建议直接在信托公司买信托产品会更好些,就是信托门槛比较高,一个信托产品100万起投,100-300万共50个小额,300万以上不受限制,信托理财规模截止到19年2月达到22万亿,超越银行理财21万亿,位于四大金融机构之首,信托产品也以安全度高

好了,关于信托产品 穿透和信托产品穿透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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