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回购食言者”应视同发布虚假信息处理

刚刚过去的2019年堪称是A股市场的首个“回购年”。在回购新政的鼓舞下,上市公司掀起了一轮股份回购高潮。据统计,2019年共有625家上市公司实施或完成回购,累计回购金额1174亿元,为上年全年回购总金额的两倍有余,回购规模再创历史新高。其中276家公司回购金额超亿元,伊利股份以累计回购57.93亿元的金额夺得年度之最。

但也不乏食言者。这些公司拿回购当儿戏,在回购的事情上信口开河,把投资者当猴耍。比如,近日就有这么一家公司浮出了水面。1月20日晚,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的金正大发布了《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宣布因受宏观经济等因素影响,市场流动性趋紧,外部融资环境较预期更为困难,以及公司所面临的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较回购方案确立时发生了较大变化,公司董事会审慎决定,终止实施回购股份事项。

金正大终止回购股份事项的理由显然是难以令人信服的。毕竟同处一样的市场环境之中,为什么在2019年有600多家公司实施或完成了回购计划呢?如果说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难道公司在一年之前就没有丝毫的察觉?公司当初推出“不低于8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回购计划,甚至还经过了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难道这都不是慎重作出的决定,而只是公司方面的“头脑发热”与“一时冲动”?

金正大《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是去年1月30日晚发布的,并经去年2月18日召开的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份回购的期限为2019年2月18日到2020年2月17日。回购方案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拟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88元/股;回购用途为,回购的股份将依法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金正大推出的回购股份方案在当时市场上是较有影响力的一个方案,因为其回购金额不低于8亿元,这比很多公司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回购规模要大得多。所以,该回购方案公布以及通过之后,都给股价带来了积极的正面影响。但令人遗憾的是,该方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迟迟不见公司方面出手实施。反倒是一系列的利空消息让金正大的股价不得安宁:在2018年的披露中,金正大闹出了2018年报的业绩快报和最终披露的2018年财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的一幕,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还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引发深交所对公司下发年报问询函,同时公司还收到了证监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经过一系列事件的打压,金正大的股价大幅下挫,股价最低跌到2.44元,1月20日收盘价为2.81元,较去年1月30日的股价6.89元跌去了近60%。在这一路下跌的过程中,投资者盼星星盼月亮,盼望着金正大能够“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而进行股份回购来稳定股价,但遗憾的是始终都没有等来金正大回购股份的消息,反而在1月20日晚间等来了该公司发布的《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而且该公告显示,“截至本通知日,公司未回购公司股份”,这也意味着金正大一直都是“零”回购。

很显然,基于金正大回购股份的消息买进与持有金正大股票的投资者是被公司方面给耍了,这些投资者为此付出了代价。而金正大及其同类上市公司之所以敢于把投资者“当猴耍”,实在是与监管部门对“回购食言者”的处罚不力有关。对于这类公司,交易所层面通常都是发布监管函了之,提醒公司方面要充分重视有关问题,吸取教训,杜绝有关问题的再次发生云云,这样的监管函显然只是在挠痒痒。

本人以为,在新《证券法》即将实施的背景下,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需要,对于金正大这种“回购食言者”应视同发布虚假信息来处理,毕竟这种“回购食言者”的行为严重地误导了市场,误导了投资者,并给投资者带来了直接的投资损失。虽然根据现行《证券法》,对于这种发布虚假信息的,顶格处罚只有60万元,但《证券法》却明确规定,对于发布虚假信息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回购食言者”决不能发一个监管函了之,而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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