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实施细则 新公司法什么时候实施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公司法实施细则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公司法实施细则以及新公司法什么时候实施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一、公司法和合同法是否废止
1、公司法和合同法并没有被废止,它们仍然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
2、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运作规则、责任等内容,是保障企业正常运作的基础;而合同法则是保障民事交易的法律基础,规定了合同的签订、履行、违约等方面的内容。虽然这两个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适用,但它们仍然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会被废止。
二、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管理条例区别
1、可以从企业与公司的区别出发来看这个问题:企业这个概念的范围要比公司包含的范围广得多.
2、公司,单由名称来看,在我国只有名称中包含"有限公司"字样的才是公司,从本质上看,公司可以看作一个独立的"人"(法律上的人),他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正常情况下,即使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也只能在公司自有资产范围内得至清偿,而不能要求公司的投资人(股东)承担公司资产不足清偿的债务.而所有如公司、个体工商户、公司设立的分公司……等等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都是企业。
3、其中个体工商户、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公司的企业,他们不具有法律上独立的人格,他们的债务不仅仅要由该企业自己的财产来承担,如果该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还要由投资者继续承担民事责任。
4、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的各项制度的法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组织,职能特点,是按公司的性质分类的,是一部"基本法"有一部
5、企业法是"具体法",具体包括〈个人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等等,他是按照公司的组成分类的。有多部
6、前者的公司是法人实体,一般股东在公司的财产范围之内负有限责任;
7、后者可以有个人合伙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股东对企业的财产负的是无限责任,两者也在税收方面也有所不同,但有限与无限责任是他们最根本的区别
8、一、合伙企业法相对于公司法是特别法说合伙企业法相对于公司法是特别法,另一个重要的理由是合伙企业,主要是以公司的形式出现的,公司法当然地适用于公司的成立、变更、解散等。现具体从投资主体、资本制度、组织形式、股东责任等对两者方面进行比较。
9、公司法所指的投资主体应该包括除上述所提及的中国组织,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还包括外国的组织和非中国公民的自然人。
10、公司法所规范调整的投资主体是广义上的投资者,没有国界之分。因为企业法是特别法,那么它所规范调整的投资主体可能是公司法所规范或调整的一部分。
11、合伙人企业是指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由合伙人投资的企业,东道国提供的土地、厂房、及其他基础设施、部分原材料等,按商定价格收汇,不参与投资。
12、所以我们认为,合伙人企业法所调整或规范的投资对象是合伙人,不包括中国的投资者,也不包括外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13、资本金制度也可以叫作注册资本制度,它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方式。
14、两部法律对出资方式有些差异。公司法规定投资者既可以用货币,实物,也可以用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企业法有点例外就是没有明确规定可用土地使用权出资,原因在于中国的土地国有制度,投资者在还不便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因素影响了立法者。
15、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没有其他类型。
16、而企业法则没有具体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他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还可以成为其他的企业形式比如说是合伙等,
17、但其他企业形式外国投资者基本上没有兴趣去申请设立,一方面的原因是它不够规范,
18、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需要我国相关部门审批,因为企业法细则主要提及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形式,在审批上非公司形式很难通过。
19、五、投资者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组织形式只有两种,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无论什么形式的公司,股东对公司责任以出资额为限。
20、而外资企业法与公司法有些异同。我国外资企业实施细则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1、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22、从规定中可以看出,企业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企业的无限责任,但从字里行间来看,企业投资者是有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
23、对于企业法和公司法有啥区别的问题我们其实就是可以从单纯的企业与公司的方面来看待,
24、最主要的区别还是承担责任的区别,企业一般承担的是无限的责任,而公司一般都是指的有限公司,公司一般都是承担的有限的责任。所以大家对于这个问题应该也明白了。
三、公司法关于董事长办公会有关规定
1、现行《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的规定:
2、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4、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5、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该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6、(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7、(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8、(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9、(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0、(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11、(七)指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12、(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3、(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4、(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5、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16、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有公司章程规定。
17、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8、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19、为保证董事会会议的效率,许多国家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和程序。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职权;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1/2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20、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履行一定的召集程序,向董事提前发出会议通知。对于会议的召集期限和程序,各国公司法一般不做限制性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次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召集时限。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21、综上所述。我们知道董事会以及公司法对董事会会议的规定是怎样的是整个公司法中非常基础和重要的一个内容,也是一个必须要了解知道的知识,不仅仅是对于准备开设公司的人,其实每个人对于公司法都应该一个基础的认知,这样才能让我们在日后需要是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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