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12日电(吴文诩 徐丰)记者日前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因银行向王先生出售与其风险评估等级不相适应的高风险产品,导致资金亏损,王先生将银行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银行赔偿王先生本金损失21万元。

原告王先生诉称,2016年7月他去银行存退休金时,看到银行代销的基金产品相关宣传,其向客户经理咨询有无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根据王先生填写的风险评估问卷,银行客户经理对其风险评估结果为稳健型。随后,王先生在银行客户经理的推荐下,认购了50万元的某款基金。一年以后,王先生对上述基金予以赎回,赎回金额为29万元,本金亏损21万元。随后,王先生的家人发现,该基金属于采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的品种,并不符合王先生的风险评估结果。王先生与银行交涉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本金损失2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与王先生之间形成了个人理财服务法律关系,银行在明知其投资态度为“保守”投资后,仍将涉案中较高风险的股票型基金推介给王先生,且该基金类型明显与风险评估问卷的回答及评估结果不符。同时,银行主张基金管理人向其表示涉案基金的风险等级为中风险,但基金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载明该基金为中高风险。此外,王先生虽然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和《投资人风险提示确认书》上签字,并且手写有已知晓风险并自愿承担损失等内容,但因银行未能告知王先生相关具体内容及风险,故不能就此认定银行已履行适当性义务。综上所述,对于王先生基于购买涉案基金所遭受的损失,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吴文诩 徐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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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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