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讯:经济日报:将可转债交易关进“价格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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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市场迎来监管新规。6月17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在笔者看来,实施细则剑指可转债市场炒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可转债交易与转让以及投资者保护等相关制度。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混合证券品种。它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近段时期,一些公司可转债出现价格大幅波动,监管部门对多只可转债进行重点监控,并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罚。例如,上交所发布的对郑某某炒作永吉转债的纪律处分显示,5月17日,郑某某短时间内多次通过大笔高价申报的方式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导致永吉转债上市首日尾盘价格偏离正股大幅波动,转股溢价率畸高,严重扰乱该债券正常交易秩序。上交所依规对该投资者作出限制其名下证券账户交易本所债券3个月的纪律处分决定。6月份以来,上交所对永吉转债、东时转债等异常波动可转债持续进行重点监控;深交所对异常波动的泰林转债等可转债进行重点监控。

要打击违规炒作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离不开制度的保障。

此次可转债新规着重完善了相关交易规则。例如,针对过去可转债交易规则的特点,此次细则制定的过程中,统一采用债券交易规则作为上位规则依据,并对重要条款如首日涨跌幅限制、申报价格范围限制、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等进行了统一,从交易规则上将可转债交易关进“价格笼子”。

“价格笼子”是指在连续竞争阶段,投资者进行价格申报委托交易时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价格笼子”制度可以避免主力资金因自身资金优势而大幅度上调申报价格,增加封板难度,防止股价虚报上调和恶意下调,抑制暴涨暴跌。

“价格笼子”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例如,鉴于可转债价格与正股的联动性,为防范可转债偏离正股炒作,此次新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匹配交易首日实行+57.3%和-43.3%的涨跌幅,次日起实行±20%的涨跌幅限制。同时,为防止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可转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明确上市首日继续采用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再如,结合涨跌幅调整,增设了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标准,并明确了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核查及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新规,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的,属于交易异常波动,交易所将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新规还强化了投资者保护。鉴于一些可转债产品设计较为复杂,投资经验少的投资者参与可转债交易很容易遭受损失。为加强对投资者保护,新规对可转债这一品种专门提出适当性规定,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会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对新参与的个人投资者增设“2年交易经验以及拥有10万元资产”的准入要求。

相信通过监管部门持续不断夯实制度基础,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可转债市场炒作的虚火将得到有效控制,可转债市场未来将更好发挥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彭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