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信托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信托的知识,包括信托代持股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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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开公司,可以代持股吗有钱人为什么愿意设立家族信托?代持股份是什么什么是股权代持?以个人名义开公司,可以代持股吗可以,自然人以个人名义注册登记公司,无论是个人独资,还是多人合资,业否让人代持股权,是出资人的权利,法律并无禁止,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且登订股权代持协议,就可以找人代持股份,双方按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办理,如代持股权引使的权限等等。

有钱人为什么愿意设立家族信托?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从而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信托资产可以是现金、金融资产和公司股权。富人可以自主决定或变更信托受益人,设定信托期限和执行条件,选择可信赖的受托人和信托保护人。

家族信托具体优势如下:

可防范债务、离婚和意外等风险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信托机构,不受债权人的追索,不受司法查封冻结,当委托人或信托机构经营不善时,信托财产不被列入破产财产。富人如果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

可避免败家子被饿死富不过三代,固然有社会发展政局变迁等因素,但是子女不成器,沾染黄赌毒最终败家的例子也是屡见不鲜。对于不成器的子女,设立信托基金。一方面通过科学的职业经理人机制使家族企业得以持续经营,一方面使原本锦衣玉食的子孙后代不至于穷困潦倒、衣食无着。

信息保密,保护家庭隐私除非因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而遭司法机关持令调查,否则信托机构不得披露家族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息。这对合理隐藏财富、处理复杂的家庭关系,甚至是将财产隐名传承给特定的家族成员,提供了便利。比如富人的二房三房四房五房,以及私生子私生女们。

可优化公司治理,减少家庭纠纷好的家族企业必须实现家族与公司的双重治理,家族信托就是不错的选择。对于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家族成员,可以设立信托代持其股权,同时限制其在家族企业内的表决权。

有利于税务筹划,合理合法避税遗产税开征在即,按照国际惯例,其综合税率大约在30-50%之间。当委托人去世后,信托财产因其独立于委托人,不会作为遗产处理,能够规避巨额税费。

家族信托在国外已经比较成熟,国内刚刚开始。在信用体系还不完善的时候,依然会有风险存在,需要仔细甄别对比,做出理性选择。

公众号:加百利点靠木,不一样的视点,敬请关注点赞!代持股份是什么代持股份是指一方代表他人或机构持有股份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代持人持有股份的所有权,但实际上是代表他人或机构行使股权。代持股份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况下:

信托代持: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代表受益人持有股份。

基金代持: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代表基金持有股份。

代理人代持:个人或机构作为股东的代理人,代表股东行使股权。

代持股份的目的可以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如保护投资者利益、管理遗产或实施特定的投票权策略。代持股份可以提供一定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同时也需要确保代持人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以保护委托人的权益。

什么是股权代持?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股权代持五大风险及应对方案:

1股权代持没有证据证明,导致实际股东权益受损

建议隐名股东应当与显名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无利益相关的第三方作为证明人签字。此外,在转账中应当进行备注,如:购买×××公司股份等。

2股权代持协议无效,投资款仅做返还处理,无法得到分红,股权增值等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股权代持协议违反了上述规定,则会导致协议无效,法院一般判决返还投资款,而无法支持分红和股权增值等利益。所以,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应当排除违法上述五项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3公务员通过股权代持经商,或被开除公职

公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以股权代持的形式经商的;外商为规避外资准入政策,通过与境内企业或个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以隐名股东身份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政策禁止或限制外商进入的行业的;隐名股东规避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显名股东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的。

4隐名股东利益受损,仅能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责任,无权要求公司承担

此种情况下,由于个人的承担能力相对于公司较差,如果隐名股东利益受损,显名股东有没有赔偿能力,那只能“哑巴吃黄连”,而不能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建议隐名股东加强对显名股东的监管,时刻警惕其财务、经济状况,避免因显名股东转让股份,使隐名股东农利益受损。

5法律规定严格,隐名股东无法取得股东地位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份需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所以,有可能在显名之后仍然受到其他股东阻碍,而无法取得股东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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