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信托 穿透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信托穿透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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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优质类信托项目?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可靠吗?如何识别CRS下企业“实际控制人”穿透?如何选择优质类信托项目?感谢邀请,我是信托者(原信托包打听),专业从事信托。

这问题就不分析了,已经很简单直接了,怎么选择信托项目呢,其实这是个技术活。

我在此抛砖引玉,分享一点愚见。

第一,关注时下的经济环境和行业环境

当下,我国的金融政策要是以去杠杆,挤压金融泡沫为主基调,流动性紧张,不单单是信托,各类融资渠道都受限,而且宏观经济也处于下行期。

而结合信托行业本身,资管新规出台,刚性兑付明确要求打破,不能再像之前闭着眼买信托了,这为何我们为何在此解答该问题的原因所在(环境真是变了)。在流动性紧张下,较往前也有不少项目逾期,比如中泰信托的政信项目,更严重的比如安信信托,中江信托,不但个别项目逾期,问题更是上升到整个信托机构层面了(投资者,要是选了该机构的项目,一定出问题倒也未必。,这潜在风险是一定有的!!!)

小结下,关注大环境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让投资者更理性去排除潜在风险,让自己的安全边际更高。

第二,筛选信托机构

我个人秉承一个观点——经济上行期,投资重点看项目;下行期,重点挑机构。

原因很简单,一个好的厨师,手里拿着的可能不是上等的原材料,但他也有机会做出一顿上好的菜肴,而一个三流厨师,再好的原材料,也注定是浪费(尤其是当下处于经济下行期,这一点尤为关键)

那怎么去挑出“强机构呢”一共就68家,这挑也不难。

挑选机构可以从发行能力,风控能力,理财能力,专业能力,创新能力,净利润等等指标。具体体现在股东背景,(主动)管理规模,注册资本,净资产,专注的领域,经营状况,盈利能力,过往兑付历史,涉及风险项目的情况。

其二,可重点排除前两年经常有法院相关诉讼的机构主体(在前期资产筛选方面一定是薄弱项,才导致了后期资产处置经常走司法程序)

简而言之,一句话强者恒强,好的信托机构在获取优质项目上有更多话语权。

第三,挑选信托项目

一,考察融资方实力

其一:看融资方的整体实力及其在相关行业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其二:看交易主体过去三年的财务数据,主要是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

其三:看交易对手的金融信用评级

(其实,我之前发过一文——《时下,如何筛选出优质信托》,有兴趣的朋友,可在我头条号阅读,此处,我摘选重点,细节就不展开了)

二,评估项目现金流——第一还款来源

三,评估增信措施——项目的第二,第三还款来源。

好了,以上就是我的分享,感谢您的阅读,麻烦点个赞,加个关注!!!

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发布的一项法规文件,具体名称为《信托公司信托划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针对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管理进行了规范和指导。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1.信托计划的设立:要求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计划前,制定完善的信托计划文件,明确受托人的职责、投资方向、风险控制等内容。

2.投资管理:规定了信托计划的投资管理要求,包括投资限制、风险控制和风险分散等原则,要求信托公司根据合理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管理。

3.受益人权益保护:要求信托公司在信托计划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受益人的权益,采取措施防止利益侵害的发生。

4.信息披露和报告:规范了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和报告要求,包括信托计划的基本信息、运作情况、投资状况等内容。

5.监督管理:明确了相关监管部门对信托计划管理的监督职责和措施,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控。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变化进行调整和修订。为了获取最新和准确的信息,建议参考相关法规文件的最新版本或咨询专业人士。

信托可靠吗?安全,至少我认为是安全的。

大家好,我是信托者,专业从事信托业务。

我之前其实已经分享了一些内容,为啥认为信托是安全的。

一法三规。为整个信托业的发展奠定了发布基础。一法三规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成长历史,兑付历史

从1978年国内成立一家信托机构,到2019年经历了整整5轮的整顿,洗牌,信托机构从数千家精减到今日的68家。

相信大家都听说过金融十年就有一次风暴,而且是逢8的年份,而事实上这30年里,的确如此,而现有的68家信托机构经历3轮金融风暴和5轮行业洗牌而存活至今,时间就得对实力是否雄厚的最佳佐证。

其二,在资管新规出台前,信托业一直就是以刚性兑付著称的。后期资管新规出台,将对信托机构的主动管理能力提出更明确的要求,而信托机构这几十年来积累下的优质金融资产和培养的大量专业人才,较全面完善的风控体系也是较其他产品类别更具靠谱性的本质原因。

第二,股东实力强大——各家机构股东情况,见图所示

一言概之,背后股东——非富即贵!!!

第三,有信托业保障基金的保障

信托业保障基金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旨在为维护行业稳定提供可靠的资金来源,并提振市场信心

截至2017年末,保障基金流动性支持覆盖信托公司达54家。通过市场化方式化解和处置信托项目风险,对高风险信托公司开展救助处置工作,保护信托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自成立以来,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维持稳健运营,截至2017年末,公司资产总额为674亿元,所有者权益129亿元,管理保障基金资产总额为1391.66亿元。

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信托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的,可由信托公司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请,使用保障基金。但截至目前,还没有任何一家信托公司启用信托业保障基金进行风险处置,可见信托行业的总体风险性是相对较低的。

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分享,感谢阅读,点个赞,加个关注!!!

如何识别CRS下企业“实际控制人”穿透?微信公众号:华创兆丰

01

中国CRS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先来看中国政府CRS法规中的定义,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控制人是指对某一机构实施控制的个人。

●公司的控制人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

(一)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个人;

(二)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个人;

(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的控制人是拥有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合伙权益的个人。

●信托的控制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

●基金的控制人是指拥有超过百分之二十五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个人。

02

经合组织的要求:CRS与AML的一致性

值得一提的是,事实上OECD为了实施CRS并没有创立一个专门属于CRS本身的“实际控制人”的概念,所以在《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释义》中,OECD明确表示,CRS下的“实际控制人”识别与反洗钱和了解你的客户程序中“受益所有人”的含义是一致的。

03

各类机构类型的实际控制人处理方式汇总

如果我们看《管理办法》中实际控制人的定义,你会发现其所强调的一定是”个人”,也就是说实际控制人必须是个人,而不可能是其他的非个人实体。

其处理方式也不一样,结合《管理办法》的规定,科林大致把机构账户持有人的实际控制人识别情况总结如下:

机构账户持有人类别实际控制人识别要求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无需穿透识别政府机构或者事业单位无需穿透识别国际组织无需穿透识别中央银行无需穿透识别上述机构类型以外的其他积极非金融机构【如某实际经营的餐饮公司,水泥生产公司等】无需穿透识别消极非金融机构【如设立在离岸避税地的不受金融机构专业投资管理的资产持有壳公司】需穿透识别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特定保险机构和投资机构(如分类成投资机构的投资公司,基金,信托,基金投资顾问,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会等)】不需穿透识别设立在非CRS参与国的受专业管理的投资实体【如设立在美国的受专业管理的对冲基金等】需要穿透识别

04

举例探讨

关于CRS下实际控制人的识别问题,英国全球信托受托人与财产管理从业者协会曾经举个一个有些意思的脑洞例子,科林做了一些改编(纯属虚构),供大家思考讨论。大致故事情节如下:

李小姐的父亲老李是中国某能源公司的创始人,一生精明生意,勤俭持家,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出于保密,避税和财富传承的目的,老李在律师的建议下,在某英属小岛(CRS参与国)设立了家族信托持有架构,持有老李在新加坡某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余额为1亿美元)。具体的架构情况是这样的:

1)A信托

-设立地:英属岛国

-背景信息:A信托委托人是老李(已于2015年去世),A信托任意受益人为老李的女儿李小姐(55岁),A信托的受托人是同样设立在该英属岛国的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TrustCompany)。信托协议约定李小姐60岁以后可以从信托每年获取1000万美元收益,如果李小姐死亡,由其子女享受该收益。

-CRS机构身份:设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

2)私人信托公司(PTC)

-设立地:英属岛国

-背景信息:私人信托公司的董事分别为老张和老王,对该PTC的人事和财务进行控制和管理。该私人信托公司由持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B信托持有。

-CRS机构身份:设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

3)B信托

-设立地:英属岛国

-背景信息:该信托为目的信托(purposetrust),目的信托通常是为了实现特定目的设立的信托,并非为受益人之利益设立的信托,所以一般没有受益所有人。该目的信托由英属岛国当地一家持牌信托公司拥有。

-CRS机构身份:设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

4)持牌信托公司

-设立地:英属岛国

-背景信息:持牌信托公司由英属岛国当地一家XYZ律师事务所设立,属于CRS下的金融机构。该信托公司由C信托持有和控制。

-CRS机构身份:设定为金融机构

5)C信托

-设立地:英属岛国

-背景信息:C信托由XYZ律师事务所为律所合伙人之利益专门持有上述持牌信托公司而设立,该信托的受托人为律所的合伙人老刘和老陈。

-CRS机构身份:设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

持有架构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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