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信托股权代持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信托股权投资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信托股权代持和信托股权投资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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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开公司,可以代持股吗股权代持是由实际出资人委托还是名义股东受托行使股东权利?为何设置信托代持股份股权代持信托有哪些形式以个人名义开公司,可以代持股吗可以,自然人以个人名义注册登记公司,无论是个人独资,还是多人合资,业否让人代持股权,是出资人的权利,法律并无禁止,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且登订股权代持协议,就可以找人代持股份,双方按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办理,如代持股权引使的权限等等。

股权代持是由实际出资人委托还是名义股东受托行使股东权利?一般而言股东资格是以股东名册为最终依据的。既然名义股东登记在了股东名册上,则其当然地行使股东权利。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则是由二者间的代持股协议调整的,实际出资人也不能以代持股协议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对于实际出资人能否行使股东权利而言,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对于实际出资人能否直接行使股东权利,私以为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一般认为是不行的,但可以确定的是投资利益最终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另外,司法解释中所使用的是“投资权益”一词,故对于实际出资人之于股东权利中共益权(主要是指管理公司事务的参与权)的行使,私以为其还是无权行使的。根据第三款的规定,如果实际出资人要“浮出水面”,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能名正言顺地行使其股东权利。

最后,名义股东没有告知公司全体股东实际出资人的义务。

为何设置信托代持股份设置信托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有的真实出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够开展公司经营。所以,找别人代持股份。

二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份。

三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找别人代持股份。

股权代持信托有哪些形式您好!股权代持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形式主要是有限合伙形式的股权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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