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的特点(政府债券的特点)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公司债券的特点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公司债券的特点以及政府债券的特点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一、债券筹资的优缺点
1、债券筹资的优点:资本成本较低;可利用财务杠杆;保障公司控制权;便于调整资本结构。债券筹资的缺点:财务风险较高;限制条件多;筹资规模受制约。
2、债券融资与股票融资一样,同属于直接融资,而信贷融资则属于间接融资。在直接融资中,需要资金的部门直接到市场上融资,借贷双方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而在间接融资中,借贷活动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进行,由银行向社会吸收存款,再贷放给需要资金的部门。
二、纯债和强债区别
1、纯债基金是专门投资债券的基金。而债券有企业发行的,也有国家发行的,它们都有一个特点:就是有一定的期限,到期就会返本还息,利息比银行存款的利息高。因此购买纯债基金的风险不是很大,它最大的风险是跟不上通货膨胀的速度。
2、增强型债券基金是指除投资国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之外,还通过少量资金投资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债券型基金,在增强型债券基金之中,最普遍的种类是申购新股类的债券基金,主要原因是申购新股在增加收益的同时能够有效控制风险。
三、可转债的特征
1、可转债具有较好的风险收益特性,适合追求稳健、绝对收益的复利增长的稳健型投资者。
2、可转债被称为是债券中的“双子座”,既拥有债券的特点,又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换为股票。这使得其价格受到了股票和债券的双重支撑。
3、当正股的价格较高时,可转债体现的主要是股性。从股的角度来说,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值(也称平价)取决于对应正股的价格。转股价值指的是在某一时点,可转债如果转为股票,所对应的股票价值。举例来说,一张面值为100元的可转债,约定的转股价格为25元,意味着一张债券可以转为4股股票。如果当时股价为30元,则转股价值为30*4=120元。一般来说,可转债的市值很难跌到转换市值以下,否则会出现套利的机会。
4、而当正股的价格持续低于转股价,那么持有人就会持有可转债直至到期偿付。此时的可转债相当于普通债券,因而其价值也就等同于债券的价值。这一性质为可转债提供了一个底,意味着即使股票市场持续低迷,可转债的持有人也可以持有转债来获得基础的票息收入及到期后的本金偿付。
四、债券作为投资工具,都具有哪些特点
1、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2、偿还性是指债券有规定的偿还期限,债务人必须按期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债券的这一特征与股票的永久性有很大的区别。
3、流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自己的需要和市场的实际状况,灵活的转让债券,已提前收回本金和实现投资收益。
4、安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的收益相对固定,不随发行者经营收益的变动而变动,并且可按期收回本金。
5、收益性是指债券能为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收入,即债券投资的报酬。
五、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后者为动态的财产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反映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静态的安全;而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
2、如上所述,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债的主体不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继承权关系中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人,也就是说权利主体得向一切人主张权利。
3、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4、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而给付又是与物、智力成果以及劳务等相联系的。也就是说,物、智力成果、劳务等是给付的标的或客体。债的客体的这一特征与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相区分。因为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物,知识产权的客体则为智力成果。
5、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6、债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债的目的是一方从另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而这一目的的实现,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达到,没有债务人为其应为的特定行为也就不能实现债权人的权利。而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其权利,以达其目的,而无须借助于义务人的行为来实现法律关系的目的。
7、债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对于合法行为设定的债权,法律并不特别规定其种类,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依法自行任意设定债。而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都只能依合法行为取得,并且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当事人不能任意自行设定法律上没有规定的物权、知识产权。
8、物权具有优先性和不相容性,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内容不相容的数个物权关系,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关系时,其效力有先后之分。而债的关系却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在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并且债的关系相互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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