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公司债披露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公司债披露以及深交所公司债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公司债披露?深交所公司债

本文目录

  1. 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程序
  2. 债券企业融资管理办法
  3. 信息披露怎么写
  4. 上市公司要定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有哪些
  5. 会计政策是如何对会计信息进行披露的

一、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程序

企业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的程序如下:

1、财务部经理制定财务报告编制方案,交由财务总监审核。

2、会计进行账项调整并上报,检查账项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资产管理部经理进行清产核债,检查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工作是否彻底;

4、财务部经理组织编制工作底稿,检查财务报表工作底稿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5、会计进行对账和查账,检查会计账目是否账账相符;

6、会计结账,检查会计结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上报会计政策变更金额会计估计调整;

3、上报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及变更;

二、债券企业融资管理办法

1、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本文带来办法全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3、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5、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6、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7、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8、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9、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11、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12、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3、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15、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16、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17、第十四条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18、第十五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19、第十六条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

20、第十七条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21、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22、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

23、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第二十条短期融资券适用本办法。

25、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0号)同时终止执行。

三、信息披露怎么写

1、第二十一条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2、(一)招配股说明书、可转换债券说明书;

3、(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4、(四)临时报告,包括:重要会议公告、应披露的交易公告、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其他重大事件公告以及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它事项。

5、(五)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

6、(1)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包括独立董事的配备情况;

7、(2)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8、(3)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

9、(4)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

10、(5)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公司治理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四、上市公司要定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有哪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以报告。

五、会计政策是如何对会计信息进行披露的

一、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会计法》、《证券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

二、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规和命令,如《企业财务报告条例》

三、1、1993年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2、2001年12月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审计的暂行规定》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完善公开发行债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意见》的通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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