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心的坊友们有没有发现

今年1月和去年12月收到的电费账单

都标示为2021年12月的电费账单

莫非是电力部门弄错了?

那我们的电费有没有被重复计算呢?

记者从电力部门获悉

并非弄错重发!

而是居民用户阶梯电量

按“自然年”计算后

“购售同期”的结果

没看懂?

小坊这就来细细解释!

↓↓↓

一个算的是11月电费,一个算的是12月电费

抬头都是“2021年12月”,但电费没重复计算

仔细看就可以发现

虽然同样标为2021年12月

但电费账单上标注的电量

与电费计算周期并不一样

上月标示为2021年12月的电费账单,电费计算周期是从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

本月标示为2021年12月的电费账单,电量与电费的计算周期是从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居民用户阶梯电量实施了新的计算方式。根据国家发改委和上海市发改委要求,自2022年1月起,上海电力用户每月收到的电费账单与实际用电月份一致,购售同期。

简单来说,虽然抬头都是12月

但一个计算的是11月的用电量

一个计算的是12月的用电量

没有重复收费哦~!

阶梯电量计算周期跨度不变

2021年12月享“特殊待遇”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

主要是因为2021年12月

正好处于新旧计算方式更替之际

据了解,实行“购售同期”后,居民阶梯电量计算周期的起讫点,从前一年的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跨度12个月),改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跨度仍为12个月),实现了和“自然年”的完全一致。

那么,新的计算方法会影响到

阶梯电价和阶梯总电量的计算吗?

这点坊友们可以放心,阶梯电价与去年一样,仍按当时的各档价格水平执行;年度阶梯总电量的分档基数也与去年的分档基数标准一样:

普通居民用户当年内累计使用电量不超过3120度,执行第一档阶梯电价;

累计用电量大于3120度且不超过4800度,执行第二档阶梯电价;

超过4800度则执行第三档电价。

而2021年12月

既不在原来阶梯电量计算周期内

也没有纳入新的“自然年”计算周期

所以去年12月的实际用电量

按照年度阶梯总电量执行

即居民用户12月内实际使用电量不超过3120度,执行第一档阶梯电价;

综合:国网上海电力、金海岸工作室(作者 罗水元)

来源: 新闻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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