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公益报(景亦兴)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各区、各乡镇街道要积极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加强对重病大病困难对象的帮扶力度,发挥补充救助作用。

《意见》把上海市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列为救助对象,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涵盖享受上海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特殊救济对象),以及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等。

《意见》提出,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困难群众参加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其中,低保对象、特殊救济对象、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全额资助;低收入困难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定额资助;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在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基础上,推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减负功能进一步有效发挥;建立因病致贫预警机制,努力实现预警监测有标准、处置流程有规范,数据下得去、对象找得到、街镇兜得住。

《意见》强调,要发展壮大慈善救助。各区、各乡镇街道要积极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加强对重病大病困难对象的帮扶力度,发挥补充救助作用;要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丰富救助服务内容;探索将预警监测发现的高额医疗费用对象向慈善组织推介的机制和渠道,对不属于医疗救助的对象或者帮扶不够的对象,经遴选后推荐给慈善组织进行补充救助。

《意见》要求,落实综合保障政策。各区、各乡镇街道要依托全市综合救助格局,有效整合各类救助力量,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推进救助信息聚合、救助资源统筹、救助效率提升,努力实现托底保障。要加强部门工作协同,全面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及结果反馈。动员基层工作人员,做好政策宣传和救助申请委托代办等,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

《意见》提出,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继续支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和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等医疗互助项目健康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继续对低保家庭儿童及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继续开展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自愿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专属产品,重点满足政策范围以外的自费医疗费用保障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开发费用低廉、保障范围合理的普惠型健康保险产品。

《意见》要求,建立市、区两级多部门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医疗救助专项会商机制。各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细化政策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群众得实惠。要结合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制定出台细化措施,切实规范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坚持基本保障标准,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各区要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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