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获得动迁补偿?

公房征收的安置对象是

承租人和同住人

,因此这两类人可以获得补偿。

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为准,同住人包含下列情形:

1.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下列人属于同住人:

在公房有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因结婚而居住在公房内,不受居住一年的限制;

在本市无户口,因结婚已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的;

在公房有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无公有住房的;

因服兵役、读大学等原因,户籍迁出公房,在本市无他处常住住房的。

2.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需要注意的是,

“他处有房”

限定为福利性质的房屋,比如

单位福利分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等,

同住人在他处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他处有房”。

二、“空挂户”有哪些情形?

户口在公房内,但未被认定为“同住人”的人员,就属于“空挂户口”人员。被认定为“空挂户”,则一般在公房内没有居住利益,无法得到征收补偿或分得安置房。

空挂户属于“同住人”的范围之外的人员,因此反推可以得出空挂户的情形包括:

1.未实际居住满一年

户口在待征收公房内,未实际住满一年,且在外有自住房屋,或取得了福利分房,构成“空挂户口”,无法享受征收补偿。

2.虽实际居住满一年,但是在外有房且居住不困难

户口在待征收公房内,且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但

“他处有房”

且居住不困难的人,也达不到“同住人”要求,构成了“空挂户口”,无法享受征收补偿。

三、未实际居住满一年就一定是“空挂户”吗?

1.因结婚而居住在公房内,不受居住一年的限制;

2.因家庭矛盾或公房内居住困难的原因,虽户口未迁出,但在外租房居住,也没有取得福利房屋的人员,不要求实际居住满一年。

3、知青及其配偶、子女按照相应政策回沪,即使未满足“同住人”条件,也可能享受征收补偿利益;

4.如果公房源于购买所得,出资购买人应当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四、“空挂户”什么情况下可获得补偿?

《2020上海高院会议纪要》中提到,空挂户口人员一般不属于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原则上不能分得安置房。但是如果在给予征收补偿安置时,确实基于户籍因素考虑过该部分人员利益的(以征收单位证明为准),可以适当给予一定的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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