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的公告-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证券代码:603012 证券简称:创力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5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212855)。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3012 证券简称:创力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52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13号文核准,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首次公司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截至目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由于发行工作需要,公司聘请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并签订相关保荐协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国金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国金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华安证券承接。华安证券已委派保荐代表人陈功女士、张慧学先生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并负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续的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陈功女士、张慧学先生的简历请见附件。
公司对国金证券及项目团队在此前的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附件:保荐代表人简历
陈功:保荐代表人,曾担任集友股份(603429.SH)IPO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中电兴发(002298.SZ)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长信科技(300088.SZ)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德力股份(002571.SZ)非公开发行股票协办人、中电兴发(002298.SZ)重大资产重组协办人,中南建设(000961.SZ)借壳上市主办人。
张慧学:保荐代表人,曾参与或负责泰禾智能(603656.SH)IPO项目、思特奇(300608.SZ)IPO项目、昂利康(002940.SZ)IPO项目。
证券代码:603012 证券简称:创力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50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质押延期购回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上海巨圣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66,345,8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2%,其中已质押股份39,0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13%;
上海巨圣投资有限公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煤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石华辉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93,462,4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39%,其中累计已质押股份为119,603,334股,占上海巨圣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61.82%,占公司总股份的18.79%。
近日,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创力集团”)收到股东上海巨圣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延期购回的通知,获悉其将质押给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39,000,000股公司股票办理了延期购回的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1、本次股东展期质押股份的基本情况
2、被质押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情况。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上海巨圣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石华辉先生、中煤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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